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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森林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烧荒、烧地边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绿色通道等防护林带,宜林荒山、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经济林、速生丰产林内等易引发火灾的林片、地段违规用火。
四、在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觉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杜绝任何违规用火行为。
五、在林内及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在林内及林缘500米范围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燃油(气)动力机械的尾气排放口必须佩带防火罩,避免排气管喷火。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输变电线路及设备的检查检修,严防线路短路或漏电跑火,引发火警。
七、要重视加强对大、中、小学在校生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智障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管理,严防他们随意进山入林玩火、用火。
八、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林内用火申批制度,加强对用火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森林经营单位和重点山区乡镇,要明确和落实防火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野外巡查、护林了望等工作,重点林区、要害部位和重要时段要死盯死守。防火检查站要24小时值守,严格收缴火种,杜绝火种进山入林。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备勤,配足配齐交通通讯工具及灭火机具,做好一切防扑火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上报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十、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违反以上条款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坚决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一)对于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在林区或林缘500米范围内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和随意烧荒、烧地边地堰、烧作物秸秆及废弃物料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和设施、设备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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