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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主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
2007-06-29 09:45:00    信息来源:

 

    为防御洪水灾害,切实保障全市防洪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主汛期内,全市河道和水库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为我市的主汛期,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主汛期结束后,大汶河干流琵琶山坝至戴村坝河段、大清河和东平湖根据省有关规定继续全线禁采。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延长禁采期。采砂活动是指采挖、翻动、堆积、搬运砂(石、土)和淘金(金属或非金属)等活动。
    二、采砂业户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拆除阻碍行洪的各类设施,撤出采砂机具,封断运砂道路,堵复运砂路口(出口),采砂现场要确保无行洪障碍,保持河势平顺稳定,构筑必要禁采禁运设施,埋设停采停售和安全警示等标牌。采砂机具包括抽砂、运砂、挖砂船舶和挖掘机械、装卸机械、推平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运输机械以及其它相关机械等。禁采期内严禁上述机具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入河道或水库从事采砂活动。
    三、凡违反本通告进行违禁采砂活动的,由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依法采取扣押、防汛清障、堵复路口等必要禁采禁售措施,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偷采偷运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从快从严予以查处,维护禁采秩序。
    四、禁采期过后,没有办理新出让期采砂许可手续和采砂机具未经登记的砂场,所在河段继续禁采。在新一轮采砂经营权出让中,严格执行采砂信用管理和开采可行性论证制度,凡在禁采期、禁采区内违禁采砂经营的,不得列入出让计划,取消其受让资格。
    五、禁采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责任人是禁采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禁采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沿河乡镇、村,严格落实禁采措施,强化巡查监管,确保实现河道、水库禁采管得住、禁得死,确保安全度汛。
    举报电话:  市大汶河管理局8226337、泰山区 6131958、岱岳区 8229927、新泰市7055216、肥城市3793818、宁阳县6345096、东平县 2830598、市高新区8913166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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