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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努力创建国际风景旅游名城,高标准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争创文明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泰城综合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不得擅自在沿街两侧乱堆乱放各类物料。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无照经营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污秽、缺损霓虹灯责令产权单位进行改造。
六、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罚款。
七、对沿街车辆维修业户进行清理整治,凡洗车、修车、加工制作等活动,必须进场、进院、进店。对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十、对乱停乱放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乱倒污水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限期治理或停业。
十七、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沿街门店、单位必须做好各自责任区的清扫,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十九、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必须于6月30日前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管理,坚决纠正各类违法行为,积极行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好城市秩序。新闻宣传、办事处(乡镇)等要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和配合这次整治活动,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整治氛围,确保集中整治的顺利进行。
泰山景区的综合整治参照本通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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