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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08〕3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2008-06-27 15:26:00    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危害农产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使用高毒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方式:以当面、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使用5种高毒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二)使用国家农业生产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7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第五条  奖励标准:根据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罚没收入不足2000元(含2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200元的奖励;
    (二)罚没收入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400元的奖励;
    (三)罚没收入在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500元的奖励;
    (四)罚没收入在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800元的奖励;
    (五)罚没收入在8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重大案件举报人酌情予以重奖。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案件,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二)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等;
    (三)举报人在举报案件时必须使用实名,并将自己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告知受理单位。对不实名举报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受理并查处,但不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案件处罚决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保护举报人,应指定专人对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并保存好举报资料,特别是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不得泄露出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被举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举报电话:

    泰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8336480   8222232
    泰山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6316639
    岱岳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6361839
    新泰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7222227
    宁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5619510
    肥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3212857
    东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282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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