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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及《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暂行办法》,经泰山景区党工委研究决定,对中天门管理区经营点实行“定点、定位、定员、定性”(简称“四定”)工作。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布局、合理定点、方便游客、便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中天门管理区原有经营点53处,其中,宾馆饭店10处;工艺品副食店25处;民俗服务点5处;照相点7处;临时经营点4处;泰山挑夫队1处;摄像服务点1处,摄像人员22人。
二、定点意见
保留经营点47处。具体如下:
(一)保留宾馆饭店10处。
(二)保留工艺品、副食商店23处,取缔中天门上、下停车场经营点。
(三)保留民俗服务点5处。
(四)保留照相点5处。具体意见如下:
1、保留望人松、云步桥、第一山、斩云剑、中天门牌坊等五处照相点。
2、中天门牌坊南侧照相点合并到牌坊北侧,飞来石照相点合并到云步桥照相点。
(五)保留玉液泉临时经营点、望人松商店东侧临时经营点。取缔壶天阁元君殿西侧露天经营点、十二连盘经营点。
(六)保留摄像服务点。
(七)保留泰山挑夫队。
三、定位意见
泰山景区内经营点依法必须在店内或指定区域内经营。根据目前景区管理实际情况,本次经营点定位管理按区域敏感度不同,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中天门上停车场至中天门牌坊平台(含至中天门索道站入口)沿线为一级控制区,中天门上停车场登山盘道口至朝阳洞、中天门牌坊平台至壶天阁沿线为二级控制区。具体定位管理要求如下:
(一)一级控制区内固定经营点,以门框为界店内经营,外窗可单层单件挂放商品,店外其他部位禁止摆挂物品。
(二)二级控制区内固定经营点,原则上店内经营。在管理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界线规范经营,清除管理界线外物品,门梁上挂件必须高于地面1.8米。
(三)剔除经营点店外瓷砖,改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地面。
(四)利用平台经营的经营点,按照缩小面积、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占道、占扶手墙的坚决取缔,不占道平台的石桌石凳可供游人休息,禁止经营单位在其上面摆放经营设施、商品及加工食品。
(五)民俗服务点,经营项目规范至殿宇廊厦下或指定位置定位经营。
(六)照相点,经营区域统一划线,规范至管理界线内定位经营。云步桥照相点调整至东南侧扶手墙处,第一山照相点向东调整尽量避让道路定位经营。
(七)临时经营点,划定区域定位经营。
(八)摄像服务点,在中天门上停车场东侧分流盘道口平台西南角划定区域,摄像人员规范至管理界线内定位经营。
(九)泰山挑夫队,拆除有碍观瞻的简易棚及通天桥西侧水泥砌块房,泰山管委出资进行房屋及环境的改造提升。
(十)冰柜放置,原有冰柜规范到指定位置定位摆放,一点一柜,冰柜上允许摆放一个饮料框。一级控制区新上冰柜一律进店。
(十一)遮阳伞放置,照相点一点一伞,经营单位需设伞必须经管理区批准,并严格按要求在指定时段、指定位置设置。
四、定员意见
(一)宾馆、饭店、工艺品店、民俗服务点、摊点经营人员限额按《南天门管理区经营点“四定”工作方案》的标准执行,最低可不少于2人。
(二)照相点工作人员限额2人/点,中天门牌坊照相点工作人员限额3人/点。
(三)摄像人员10人。
五、定性意见
严格界定经营项目,取缔超范围经营项目。
(一)取消非照相点的照相和电脑画像业务,防止尾随兜售、扰乱秩序。
(二)非餐饮行业、非副食品专卖店禁止从事摊煎饼等食品加工项目。
(三)二级控制区内禁止从事大衣租赁、照相机租赁、小件寄存经营项目。
大衣租赁业的准入条件及管理标准参照《南天门管理区经营点“四定”工作方案》。一级控制区内符合准入条件的单位可以经营此项目。
特此公示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监督、咨询电话:0538-8066063
20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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