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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管委将中天门管理区经营点“四定”方案公示
2007-11-14 09:27:00    信息来源: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及《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暂行办法》,经泰山景区党工委研究决定,对中天门管理区经营点实行“定点、定位、定员、定性”(简称“四定”)工作。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布局、合理定点、方便游客、便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中天门管理区原有经营点53处,其中,宾馆饭店10处;工艺品副食店25处;民俗服务点5处;照相点7处;临时经营点4处;泰山挑夫队1处;摄像服务点1处,摄像人员22人。

    二、定点意见

    保留经营点47处。具体如下:

    (一)保留宾馆饭店10处。

    (二)保留工艺品、副食商店23处,取缔中天门上、下停车场经营点。

    (三)保留民俗服务点5处。

    (四)保留照相点5处。具体意见如下:

    1、保留望人松、云步桥、第一山、斩云剑、中天门牌坊等五处照相点。

    2、中天门牌坊南侧照相点合并到牌坊北侧,飞来石照相点合并到云步桥照相点。

    (五)保留玉液泉临时经营点、望人松商店东侧临时经营点。取缔壶天阁元君殿西侧露天经营点、十二连盘经营点。

    (六)保留摄像服务点。

    (七)保留泰山挑夫队。

    三、定位意见

    泰山景区内经营点依法必须在店内或指定区域内经营。根据目前景区管理实际情况,本次经营点定位管理按区域敏感度不同,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中天门上停车场至中天门牌坊平台(含至中天门索道站入口)沿线为一级控制区,中天门上停车场登山盘道口至朝阳洞、中天门牌坊平台至壶天阁沿线为二级控制区。具体定位管理要求如下:

    (一)一级控制区内固定经营点,以门框为界店内经营,外窗可单层单件挂放商品,店外其他部位禁止摆挂物品。


    (二)二级控制区内固定经营点,原则上店内经营。在管理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界线规范经营,清除管理界线外物品,门梁上挂件必须高于地面1.8米。

    (三)剔除经营点店外瓷砖,改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地面。

    (四)利用平台经营的经营点,按照缩小面积、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占道、占扶手墙的坚决取缔,不占道平台的石桌石凳可供游人休息,禁止经营单位在其上面摆放经营设施、商品及加工食品。

    (五)民俗服务点,经营项目规范至殿宇廊厦下或指定位置定位经营。

    (六)照相点,经营区域统一划线,规范至管理界线内定位经营。云步桥照相点调整至东南侧扶手墙处,第一山照相点向东调整尽量避让道路定位经营。

    (七)临时经营点,划定区域定位经营。

    (八)摄像服务点,在中天门上停车场东侧分流盘道口平台西南角划定区域,摄像人员规范至管理界线内定位经营。

    (九)泰山挑夫队,拆除有碍观瞻的简易棚及通天桥西侧水泥砌块房,泰山管委出资进行房屋及环境的改造提升。

    (十)冰柜放置,原有冰柜规范到指定位置定位摆放,一点一柜,冰柜上允许摆放一个饮料框。一级控制区新上冰柜一律进店。

    (十一)遮阳伞放置,照相点一点一伞,经营单位需设伞必须经管理区批准,并严格按要求在指定时段、指定位置设置。

    四、定员意见

    (一)宾馆、饭店、工艺品店、民俗服务点、摊点经营人员限额按《南天门管理区经营点“四定”工作方案》的标准执行,最低可不少于2人。

    (二)照相点工作人员限额2人/点,中天门牌坊照相点工作人员限额3人/点。

    (三)摄像人员10人。

    五、定性意见

    严格界定经营项目,取缔超范围经营项目。

    (一)取消非照相点的照相和电脑画像业务,防止尾随兜售、扰乱秩序。

    (二)非餐饮行业、非副食品专卖店禁止从事摊煎饼等食品加工项目。

    (三)二级控制区内禁止从事大衣租赁、照相机租赁、小件寄存经营项目。

    大衣租赁业的准入条件及管理标准参照《南天门管理区经营点“四定”工作方案》。一级控制区内符合准入条件的单位可以经营此项目。

    特此公示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监督、咨询电话:0538-8066063

                                                   20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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