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7〕24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2003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协作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3〕42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3〕43号)精神,认真协税护税、强化税收征管,对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随着综合治税工作的深入开展,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通、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渐显现,致使税收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保证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搞好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对于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税收征管涉及到各行各业,纳税人分布面广,部分税源零星分散,加之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监控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难以实现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增加财政收入的必然要求。同时,实行社会综合治税,也符合《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全局意识,增强综合治税的责任感,共同推动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明确职责,夯实综合治税基础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各部门、各单位在综合治税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发展改革委
1、每年年初报送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每半年报送1次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等情况。
(二)经贸委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2、联合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进行审查。
(三)教育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
(四)科技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情况。
2、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技术合同审核及认定登记情况。
(五)公安局
1、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印制、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
2、对涉嫌税务犯罪的,通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经侦部门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依法不予签发护照。
3、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三资企业外籍人员的管理,对外籍人员的税费征收提供帮助和支持。
4、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所管辖车辆的挂牌登记、年审、注册等信息情况;凡新车登记挂牌,必须提供税务部门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及车船税完(免)证明,否则不予登记挂牌;车辆年审和旧车转移登记时,对不能提供车船税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年审和办理过户手续。
5、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个人房屋租赁信息;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6、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经营性停车场相关信息。
(六)监察局
1、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积极、不配合造成税收流失以及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3、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行政效能评估考核的内容进行评估考核。
(七)民政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新成立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福利彩票设点、销售等有关情况。
2、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福利彩票兑奖以及代销点收入等相关税收的代征代缴工作。
3、接受地税部门委托,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家庭旅馆、家庭装修工程、夜市、排档等行业应缴税收的代征代缴工作,督促社区居民积极索要家庭装修发票。
(八)司法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情况。
2、接受税务部门委托,在办理应税合同公证时代征印花税。
(九)财政局
1、配合税务部门进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项目的认定登记工作。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项目,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3、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由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应税项目应缴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包括:集中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招商引资获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拨款的政府重点项目应缴的税收等。
4、财务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送检查中发现的涉税信息;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有关单位捐赠收入信息。
5、负责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的经费核定,落实对综合治税单位的奖惩措施。
6、适时提出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十)人事局(编委办公室)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事业单位撤销信息。
(十一)劳动保障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情况以及技能培训单位登记、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和比例调整等情况。
2、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
3、劳服企业年检结束后20日内报送企业年检信息。
4、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税务部门需要的已交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信息。
(十二)国土资源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发放和资源开采、土地收回、土地交易等情况。
2、负责严把“先税后证”关,单位和个人出售房地产、转让土地所有权,凡未取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占用耕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未取得耕地占用税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3、接受税务部门委托,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时,代售印花税票。
4、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拨款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十三)交通局
1、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公路建设计划后,在20日内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所经管的除企业以外的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和客货运车船、车辆增减变化信息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出租汽车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4、按照先税后审的原则,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对从事客货营业运输车辆应缴纳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十四)水利渔业局
1、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2、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属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拨款的工程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3、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河砂开采销售业户的资源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十五)农业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
(十六)外经贸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等信息。
(十七)文化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网吧上网时段流量信息。
2、及时报送商业性演出活动的规模、收入及演员收入等情况。
3、企业年检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检信息。
4、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文艺演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十八)卫生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注销等情况。
(十九)审计局
审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送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
(二十)统计局
每月终了后15日内报送统计月报资料和规模以上企业分户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信息。
(二十一)环保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环保工程施工信息。
2、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拨款的应税环保工程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二十二)规划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建筑开工前的公示及审批房屋建筑规模等规划信息。
(二十三)建设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工程招标项目信息。
2、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房地产开发、市政建设、旧城改造、重点工程以及外地来泰施工队伍有关信息。
3、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款的建设工程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二十四)体育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报送体育比赛计划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各类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网点登记及彩票销售收入信息。
3、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体育彩票兑奖、商业性体育比赛相关税收的代征代缴工作。
(二十五)旅游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旅行社成立、变更、注销及星级饭店的资格评定等信息。
(二十六)国资委
1、作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批复后,于10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2、按照企业改制审批程序及要求,下达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于10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3、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信息。
4、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信息。
(二十七)行办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煤炭、建材等行业矿产品开采量、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情况。
(二十八)农机办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农业作业行业登记及农用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二十九)农业开发办
1、每年年初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信息。
2、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由其拨款的农业开发等基本建设工程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三十)残联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残疾人证》发放等信息。
(三十一)城建公司
1、自来水公司
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相关企业工业用水情况(相关企业名单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
2、燃气公司
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宾馆饭店煤气、液化气使用情况(企业名单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
(三十二)物价局
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三十三)公路局
1、公路建设工程招标结束后10日内报送工程招标项目信息。
2、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由其拨款的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三十四)房管局
1、每季终了后20日内报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等信息。
2、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二手房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严把“先税后证”关,在办理房产交易时, 对未取得上述税款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3、接受税务部门委托,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代售印花税票。
(三十五)国税局
1、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入库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等信息。
3、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各涉税部门、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和配合情况。
4、对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转办的涉税信息及移交的信息资料进行比对、筛选和处理,定期反馈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处理情况。
5、负责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税收知识辅导培训,及时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6、适时提出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三十六)地税局
1、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有关部门所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落实情况。
2、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各涉税部门、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和配合情况。
3、对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转办的涉税信息及移交的信息资料进行比对、筛选和处理,定期反馈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处理情况。
4、负责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税收知识辅导培训,及时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5、适时提出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三十七)工商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3、《营业执照》年检后20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信息。
4、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售工商营业执照的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三十八)质监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
(三十九)泰安海关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进口机电设备等有关信息。
(四十)人民银行
1、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流向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监督纳税人的经济业务往来和银行资金流量。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分项报送当期贷款余额和增加额。
3、在接到税务部门《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储蓄帐户、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时,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为税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纳税人存款帐户余额和资金往来资料。
4、在收到税务部门下达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扣缴税款通知书》时,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积极协助,严格执行,不得拖延、阻挠、拒绝,造成税款流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税务部门调查纳税人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资料,税务部门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时,积极提供帮助。
(四十一)供电公司
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相关企业工业用电量情况(相关企业名单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
(四十二)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房地产开发、城市建设等项目中标合同信息,负责对应税中标合同单位代售印花税票、监督贴花、代征印花税款。
(四十三)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四十四) 除上述部门和单位外,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涉税信息或代征代缴税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给予配合。
三、采取措施,提高综合治税水平
(一)建立考核制度。 为实现税源的有效监控,确保各部门、单位将综合治税职责落到实处,市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内容,并作为政府重点工作,列入重点督查范围,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相应扣减单位经费。同时,建立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制度,对年度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分别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代征代缴税款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对措施不力、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涉税信息、不认真履行“先税后证(审、批)”和代征代缴职责、年度考核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由执法单位按照《税收征管法》依法予以处理。
(二)建立奖惩机制。 对代征代缴税款的部门和单位,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外,代征税款工作难度较大的,按照代征税款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代征单位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主要用于单位业务经费补助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具体标准为:公安部门代征的个人房屋租赁税款,按15%进行奖励;房管部门代征的二手房交易税款,按5%进行奖励;交通部门代征的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的税款,按5%进行奖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征的家庭旅馆、家庭装修工程、夜市、排档等税款,按15%进行奖励。对其他代征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单位,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和配合
为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从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抽调。主要负责各综合治税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综合治税任务,对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的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向各综合治税单位通报涉税信息提供和代征代缴税款情况。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代征代缴科室和人员,认真完成有关信息的提报和税收的代征代缴工作(所提供的信息均报送泰安市综合治税办公室),为提高综合治税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加快经济强市建设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泰安市人民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直单位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3.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泰安市人民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洪峰 (市长)
副组长:王云鹏 (副市长)
任先德 (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
孙运飞 (市政府秘书长)
杨淑东 (市监察局局长)
赵秦鲁 (市国税局局长)
葛明跃 (市地税局局长)
成 员: 郑歧浩 (市公安局局长)
张期东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光锋 (市经贸委主任)
桑新华 (市教育局局长)
郭向军 (市科技局局长)
崔义明 (市民政局局长)
辛海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甲军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刘相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邢长彦 (市交通局局长)
和玺章 (市水利渔业局局长)
赵明华 (市农业局局长)
艾宪淮 (市卫生局局长)
马纯勇 (市审计局局长)
李际山 (市建设局局长)
展宝卫 (市高新区管委主任)
谭业刚 (泰山管委主任)
亓利群 (市物价局局长)
王玉泉 (市公路局局长)
张焕昌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继颖 (市地税局副局长)
高 玲 (市工商局局长)
贾文品 (市质监局局长)
张海清 (市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行长)
张书盈 (泰山区区长)
王永征 (岱岳区区长)
郭德文 (新泰市市长)
单传海 (肥城市市长)
尹晓民 (宁阳县县长)
陈湘安 (东平县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任先德兼办公室主任,辛海明、张焕昌、张继颖兼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市直单位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实现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泰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促进税收征管的原则。 通过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实现税收的有效监控,促进税收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以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和代征代缴税款为依据,按照考核标准计算分数,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
(三)奖惩结合的原则。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后进单位通报批评,以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共同搞好综合治税工作。
二、考核对象
市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
考核各综合治税单位是否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综合治税工作,是否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提供涉税信息、税款代征代缴等工作。
(二)涉税信息报送情况
考核各综合治税单位是否完成本文件规定的应报送的综合治税信息。
(三)代征代缴税款情况
考核各综合治税单位是否完成本文件规定的代征代缴税款责任义务。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网上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是原则上利用“泰安财经信息网”实行网上报送涉税信息并进行考核的办法,对不能实现网上报送的,通过实地检查各种综合治税工作资料的方法进行考核。
二是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每月根据各部门报送的信息数量、时间、质量、代征代缴税款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计分,并予以通报。对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财政、国税、地税、监察等部门参加,不定期进行专项督导和检查。
三是每年2月份,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财政、国税、地税、监察等部门参加,对所有综合治税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根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全年综合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后进单位通报批评。
五、考核评分标准
为了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平性和可比性,将综合治税工作分为涉税信息报送情况、代征代缴税款情况两项内容分别进行考核,总分各为100分 (对既有涉税信息报送任务又具有代征代缴任务的单位分项考核,合并总分后折半计作最后得分)。
(一)领导重视和涉税信息报送情况(100分)
1、领导重视情况(20分)
(1)未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综合治税工作的扣5分。
(2)未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提供涉税信息的扣5分。
(3)未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税款代征代缴工作的扣10分。
2、综合治税日常工作及信息报送考核(80分)
(1)不按规定参加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会议或业务培训的,每缺席1次扣2分。
(2)在行政审批中不严把“先税后证(审、批)”关,造成税款流失的,每发现1次扣5分。
(3)有信息不报送的,每漏报一项扣3分。
(4)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涉税信息的,每迟报1天扣2分。
(5)信息报送不真实的每项扣3分。
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代征代缴税款情况(100分)
1、应签订而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扣100分。
2、签订协议而未履行的扣100分。
3、未建立税款代征代缴台帐的扣5分。
4、超越权限代征代缴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2分。
5、有行政制约手段而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比应征税款每减少1个百分点的扣5分。
6、未按规定及时解缴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2分。
7、截留、挪用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100分。
8、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结报、缴销票证的,每发现1次扣2分。
9、票证发生丢失的,每丢失1份扣10分。
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六、奖励与惩处
(一)奖励
对考评中涉税信息提报单项得分或涉税信息提报与代征代缴折算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代征代缴税款单项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授予“代征代缴税款先进单位”称号;同时,获得以上称号的先进单位推荐1-2名“综合治税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一并进行表彰。
(二)惩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年度综合考核中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单位。
2、应签订而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单位。
3、签订协议而未履行代征税款责任的单位。
4、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相应扣减单位经费。
5、对不履行法定代征代缴义务、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和其他财务税收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综合治税工作。
2、制度建设情况。制定综合治税的各项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3、涉税信息采集及利用情况。及时全面的采集各项涉税信息,并有效用于税收征管。
4、工作信息上报情况。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当地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5、零散税收征收情况。对房地产交易、私家汽车、摩托车、出租车、个人客货运输车、个人出租房屋、个人装修房屋等零散税收加强征管,切实防止税收流失。
二、考核对象
6个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
三、考核办法
1、日常考核。主要考核上述机关相关文件及工作信息报送情况。
2、年终考核。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对照考核内容,采取实地听取汇报和查看相关资料的办法,逐项进行考核计分,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序。
四、评分标准
1、组织领导情况(10分)
未成立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扣4分;未成立综合治税办公室的扣3分;综合治税办公室未配有专职工作人员的扣3分。
2、制度建设情况(10分)
未制定印发综合治税文件并规定各部门、单位职责的扣4分;未制定并印发综合治税考核办法的扣2分;每年第2、第4季度各召开一次社会综合治税领导机构工作会议,每少1次扣2分。
3、涉税信息采集及利用情况(20分)
本级综合治税办公室采集录入信息不及时的,每出现1次扣1分;录入采集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每项扣0.1分;未处理信息或处理结果错误的,每条扣0.5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4、工作信息上报情况(20分)
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1次综合治税情况分析报告;每少报1次扣1分,迟报1天扣0.1分。每月通报一次综合治税工作完成情况,少1次扣0.2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5、零散税收征收情况(40分)
房地产交易税未实行“先税后证”或委托代征的扣5分;各类机动车辆有关税收未实行“先税后审”或委托代征的扣5分;个人出租、装修房屋有关税收未实行委托代征的扣5分。
五、奖惩办法
年度考核得分前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综合治税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