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11-0561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7〕37号 泰政发第【37】号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TACR-2015-0010089 有效性 生效中 有效期 2025-12-31
泰政发〔2007〕3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08

TACR-2015-001008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
    《泰安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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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社会用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纸、期刊、图书、图画、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电子屏幕、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公务用字;

  (四)地名、牌匾、广告、标语、告示、指示牌及其他标牌用字;
  (五)商品名称、包装、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
  (六)其他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民政、工商、建设、城管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社会用字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报刊、图书、图画、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视用字,由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

  (二)地名标志、牌匾、广告、标语、指示牌等用字由民政、工商、建设、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三)其他社会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新闻舆论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用字的舆论监督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写规范、工整;

  (二)书写行款,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

  (三)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外,社会用字中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

  (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各类自造字和错别字;

  (五)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六)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明显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出版的古籍;

  (二)文物古迹、书法等艺术作品;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企业、涉外企业的牌匾,名人名家题字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定型用字;

  (五)国家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九条 向境外发行的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社会用字,应使用规范的简化字。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不规范社会用字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社会用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进行教育、指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使用不规范社会用字的单位和个人,有条件改正的,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改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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