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7〕63号 泰政发第【63】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07〕6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2-23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所需经费由市(含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下同)、县(市、区)共同承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

3、政策导向明确。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市、县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易,接受社会监督。
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中央和省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按高校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即泰山学院、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由市级承担,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由市、市高新区按6:4比例分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中央与地方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按高校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即泰山学院、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由市级承担,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由市、市高新区按6:4比例分担。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各县(市、区)所属学校由市、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继续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开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给予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积极推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的,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64号)规定,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代为偿还。

(四)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措施,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工作措施

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充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导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和市属高校开展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做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在校生规模设立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 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各县(市、区)、市高新区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确保本级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资助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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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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