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7〕86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企业职工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和谐泰安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以十七大精神为统领,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学习领会十七大在收入分配方面提出的重要论断,深刻认识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促进职工工资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执政为民、关心群众生活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统筹兼顾发展经济和公平分配的关系,加快建立完善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工资确定与正常增长机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促进企业工资适度增长,以公平促发展,以发展促安定,以安定促和谐。各级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努力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任务目标:2008年,全市6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制度,80%以上效益增长的企业实现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增长工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覆盖工种达到80%以上。2009年,全市8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90%以上效益增长的企业实现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增长工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覆盖工种达到90%以上。到十一五末,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效益增长的企业全部实现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增长工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各类工种原则上实现全覆盖,基本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市实际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达到10%以上。
三、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1、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在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扩大到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达到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各类企业都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
2、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年初发布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要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批、单列,不得挤占、影响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剔除企业负责人的收入。重视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工人及技术工人工资水平。企业增长工资时,要向生产一线和技术岗位倾斜,生产一线工人及技术工人的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年度增资总额的85%,其工资增幅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改革“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管理办法,从2007年起,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不再审核、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企业工资总额按照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核准并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确认的数额为准。履行以上程序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各类用人单位都要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1、各类企业都要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各类企业均应围绕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2、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从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同时发布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对工资水平低于当地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未落实企业工资三项基本制度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要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调整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落实执行最低工资申报备案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既要严厉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又要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四)健全企业劳动标准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覆盖主要行业、主要岗位(工种)的艰苦岗位津贴等津补贴制度。规范企业工时管理制度,严格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管理,认真落实企业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政策。国家和省、市对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有明确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核定并定期调整本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企业的平均水平。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制定或调整后,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履行公示和备案程序的劳动定额标准无效。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本地区有关行业、企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信息。
(五)健全完善预防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确保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并杜绝新的拖欠。有困难但基本能够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尽快补发拖欠的工资;企业无力解决的,企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负责依法解决其工资拖欠问题。对解决拖欠工资不力、影响全市工作任务完成甚至引发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泰安市企业工资征信暂行规定》,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等长效机制。对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要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六)合理规范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入分配。
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企业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不得自定工资。要积极促进国有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发挥国有企业规范分配秩序、尊重劳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当控制少数国有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平均工资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人数计算,下同);对当年经济效益下降的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要进行严格控制。
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与职工的分配关系,切实解决部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四、营造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良好环境
健全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工资增长、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情况列入对各级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为促进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企业要充分认识担负的社会责任,积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实现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各级各类企业要全面落实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以所谓“正式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企业重大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政策和实施方案,均需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要依法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要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维护公平和谐的分配秩序。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要实行重点监察,必要时按司法程序办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积极探索,改革创新。
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指导下,积极引导企业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内部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职工实际收入与其所在岗位和劳动贡献相联系,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资关系逐步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接轨。要以建设劳动关系和谐社区、和谐工业园区、和谐企业等为契机,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企业健全工资分配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各级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和职工家庭,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在全市选择10户国有企业和10户非国有企业作为市政府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的重点联系单位,定期总结交流和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广大企业不断探索新经验,完善新机制,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企业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新闻单位要共同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通过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保障和激励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