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7〕87号 泰政发第【87】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07〕8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08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市属企业(指市属国有企业,包括改制、破产、清算企业,下同)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2〕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02年9月28日起在市属企业退休尚未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实行一次性补助。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不再发放一次性补助。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标准,按职工(包括退休、内部退养职工)退休时泰安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放。企业确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能力发放的,应与职工签订协议,限期或分期发放。

三、列支渠道和发放办法

(一)凡市属企业职工(包括退休、内部退养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二)正常经营的企业,由职工所在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落实。
(三)正在改制或破产清算的国有企业,凡符合泰政发〔2002〕30号文件有关规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工作满30年选择一次性缴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其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确定的改制基准日(含改制之日)或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含破产之日)、清算企业按清算之日(含清算之日)泰安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列入预提费用。此项提留费用改制企业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用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收益弥补,仍不足的,由企业原隶属的主管单位负责调剂解决、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破产清算企业依法从企业破产清算的企业财产、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此项预提费用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待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预留数额随其退休养老金一并发放。
(四)已完成破产清算的国有企业,该项补助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和发放。
(五)改制或破产企业已(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或进入破产清算重组后新企业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其退休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重新就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落实。


四、 组织实施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人口计生、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各国资营运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这一政策的自觉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及时兑现补助,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他各类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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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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