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标注和食品标识本月施行
发布日期:2011-02-23 13:58 浏览次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本月起,化妆品标识标注和食品标识开始施行。

规范食品标识
防止质量欺诈

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此次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的监督将更加严格。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内容:食品标识中不得出现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

规范化妆品标识标注
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

有关负责人还说,质检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也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并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以使化妆品标识的监管工作能够得到落实,进一步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有效防止质量欺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标识内容方面,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品的净含量;形式方面,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规定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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