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转移资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这个数字该怎么算呢?举个例子,如果在山东工作的张三一个月的工资是2000元,那么张三每个月从工资里扣除8%,即160元计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同时单位要交出2000元的20%,即400元到统筹基金里。当张三到江苏工作时,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160元要跟着他一起转移到江苏。同时,统筹基金里面要跟着转移240元到江苏。这个240元是如何算出来的呢?国家规定按12%的总和转移,是指张三2000元工资的12%,即240元。单位缴纳的资金按这一比例分割成两部分,其中240元转移,剩下160元留存。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鲁全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转移的数字基本不影响职工退休之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因为根据国务院2005年38号文《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职工养老金统一计发办法,发放养老金的时候还是会按照这项规定发放的。
办法适用于农民工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这一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大龄职工怎么转接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转接后养老金在哪领
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农民工中断就业怎么办
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均按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