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发布日期:2011-03-03 14: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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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11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二)确认程序

l.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6.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变化情况。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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