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科发〔2015〕72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30日
泰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泰安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泰安市科技计划管理行为准则与监督办法》及国家、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审计监督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和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合同执行、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立项管理。对项目单位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对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立项评审、财务评估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经费管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配套、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配合经费审计检查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实施管理。对项目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验收管理。对项目验收报告、技术指标完成、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5、其它。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项目承担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与实施期限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较好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显著成效。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励,品牌、标准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地违反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违反科研人员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市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要求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如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项目评审意见,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行为。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预测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九条 不良信用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分别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填写《泰安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以下简称《信用记录表》,附件2),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优秀或良好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的,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取消相关资格1-3年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永久取消其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发改、财政、经信等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经费匹配等正式承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对良好与不良信用分别记录管理。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成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修订信用评价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对不良信用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2月6日印发的《泰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泰科发〔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泰安市科技项目承担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1: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 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好信用 | 显著 成效 | 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励,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 信用 优秀A | |
守信 行为 | 1、按合同规定自筹资金到位 2、财政经费使用规范 3、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4、按期验收 5、积极配合科技统计、R&D等相关统计 6、积极配合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典型宣传工作 | 同时 具备 | 信用 良好B | |
不良信用 | 组织 实施 过失 | 1、有应结未结题项目 2、未按规定报批即自行调整项目合同 3、除不可抗原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 4、绩效考评结果差 5、有偿经费不按时归还或项目变动后不能按时退回余款 | 符合任一条件 | 一般 失信C |
1、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2、经费使用违规,受通报处理 3、监督检查中拒不整改造成重大损失 4、有强制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 | 符合任一条件 | 较重 失信D | ||
失信 行为 | 1、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或结题之日6个月,仍不办理项目验收(结题)手续 2、未按有关知识产权协议执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 符合任一条件 | 一般 失信C | |
1、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 2、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立项 3、违反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 符合任一条件 | 较重 失信D | ||
1、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 2、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 符合任一条件 | 严重 失信E |
附件1-2: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 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好信用 | 显著 成效 | 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 信用优秀A | |
守信 行为 | 1、按合同要求使用项目经费 2、按要求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报表 3、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 4、按要求填报项目的统计调查报表 | 同时 具备 | 信用良好B | |
不良信用 | 组织 实施 过失 | 1、有应结未结项目 2、未履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在项目执行期间管理不到位 | 符合任一条件 | 一般失信C |
1、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2、未按合同要求使用项目经费 3、有强制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 | 符合任一条件 | 较重失信 D | ||
失信 行为 | 1、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或结题之日6个月,仍不办理项目验收(结题)手续 2、未履行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 符合任一条件 | 一般失信C | |
1、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等科研不端行为 2、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规定 3、向咨询专家或科技计划管理相关人员行贿 | 符合任一条件 | 较重 失信D | ||
1、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与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材料形成恶劣影响 2、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 符合任一条件 | 严重失信 E |
附件1-3: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 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好 信用 | 守信 行为 | 1、评审工作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2、遵守评审纪律,不外传项目信息 3、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4、遵守回避制度,主动申请回避 5、积极配合评审、咨询工作 | 同时 具备 | 信用 良好B |
不良 信用 | 失信 行为 | 1、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 2、未遵循回避原则 | 符合任 一条件 | 一般 失信C |
1、不如实评价或提供咨询建议 2、违反保密原则 | 符合任 一条件 | 较重 失信D | ||
1、弄虚作假 2、恶意串通或索贿受贿 3、其他特别严重并形成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 | 符合任 一条件 | 严重 失信E |
附件1-4:项目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 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好信用 | 守信 行为 | 1、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等 2、当年度无应结未结项目、暂缓暂停项目及强制中止项目 3、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调度宣传、财务审计、统计与绩效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 4、 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5、按要求协调实施项目统计调查 | 同时 具备 | 信用 良好B |
不良信用 | 失信 行为 | 1、当年度应结未结项目、暂缓项目、强制中止项目比例过高 2、督促追回经费不力 3、未按要求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或有关统计数据 4、存在缓拨、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现象 5、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和管理 | 符合任一条件 | 一般 失信C |
1、监督管理不到位、项目真实性核查存在重大疏漏或失职 2、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 3、协助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立项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 符合任 一条件 | 较重 失信D |
附件2:
泰安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
序号 | 责任主体 | 市科技计划项目 | 信用记录 | ||||||||||
名称 | 类别 | 身份识别信息 | 计划类别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期限 | 信用级别 | 信用类型 | 具体事项 | 时间 | 记录人 | 批准人 | |
注:1、“责任主体类别”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部门等;
2、“责任主体身份识别信息”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指机构代码,对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指身份证号;
3、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类型”包括显著成效、守信行为、组织实施过失、失信行为等;对评审专家和项目主管部门,“信用记录类型”包括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等;
4、凡经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小组确认或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的信用记录,均应由各专项计划主管科室填入此表并报计划科备案,一经录入即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