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建发〔2015〕33号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
发布日期:2015-12-24 11:1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市高新区房管分局、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理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体制,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切实做好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工作。根据文件规定,现对《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应当建立保修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使用审核等工作。”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开发企业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将按国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建发[2005]18号)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实行了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可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并一次性转存到保修金指定账户。预售款余额低于应交数额的,其差额应由开发企业另行补交。”

  四、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推选的业主代表和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向保修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保修金。”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六、将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的“市、县(市)保修金管理机构”修改为“保修金管理机构”。

  七、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泰安市住建局《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泰建发[2011]27号)同时废止。”

  此外,对条款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现重新发布。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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