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5〕8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5-08-21 | 发文日期 | 2015-08-2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79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社会救助网络,逐步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统筹协调、部门联动、覆盖城乡、高效服务的救助格局,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促进泰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制定各项社会救助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使救助水平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认定办法和救助办理程序等制度。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协同、及时。统筹使用各类救助资源,统筹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将物质保障与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社会功能重建等有机结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三)救助范围。社会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受灾人员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急难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以下,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为低保边缘家庭;因突发性事件(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家庭发生重大突发性变故等)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过大(指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支出总和),致使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四)任务目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救急难”工作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有梯度、相衔接。发挥“平台式”综合救助体系作用,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急难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各县(市、区)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到2019年全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比要降至1.5:1之内。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工作责任,理顺工作程序,严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人群应保尽保。
要将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纳入居住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除省办法规定的情况外,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并尚未享受精减退职待遇的困难老职工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实行低保长期公示制度。村(居)要在固定地点悬挂低保公示栏,每月或每季初进行内容更新。公示内容要包括城乡低保办理条件和办理程序、城乡低保对象的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等基本信息以及县级、镇级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人数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民政部门做好家庭收入核定、信息核对、审核审批、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等工作提供保障。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要按照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综合考虑人均消费支出、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保障标准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要优先接收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做到愿进全进。逐步将敬老院集中供养职能向失能、半失能老人倾斜。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治疗中心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免费提供康复治疗。各级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供养条件,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正常运转。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闲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加快敬老院设施改造,提升敬老院设施条件,提高供养能力。各级可采取公办民营、购买服务、协议委托等方式,利用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并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其供养效果。各乡镇卫生机构要在乡镇敬老院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并安排医务人员坐诊或巡诊。
(三)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医疗救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规模、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状况确定并公布。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加快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分类分段分标准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病患者,报销目录原则上要与大病商业保险保持一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不设起付线。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超出起付线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四)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健全完善临时救助资金财政筹资机制,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保障救助工作开展。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和临时救助明细台账。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纳入社会大救助范畴,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网络,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不断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落实《生活无着流动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加快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帐,定期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随访,加强家庭监护干预,预防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健全多渠道发现机制,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五)建立急难救助制度。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40号)精神,按照确定的救助内容,加快建立健全“六个一”救急难工作体系,即:一套协同办理工作规范、一部社会救助热线、一条及时救助“绿色通道” 、一种公示证明研判程序、一个社会救助平台、一项首问负责督查制度。以完善的制度为依托,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程序,畅通救助渠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将急难救助对象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救助对象,加大救助力度,简化救助程序。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加快实现急难救助与城乡低保救助、特困人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财政资金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财政保障主体作用,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并做到及时拨付,确保救急难工作的有序开展。
各级要按照省办法的要求,在抓好上述救助制度落实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教育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制度建设,确保贫困人员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三、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化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的职能,统筹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各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平台式”综合救助工作机制。尽快开通“12349 ”社会救助热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统一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接到救助交办单后要限时办结并反馈结果。建立完善救助数据库,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从救助平台选择救助对象并及时将救助结果反馈录入数据库。二是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和核对平台建设。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依法提供核对所需数据信息,建立健全数据定期采集更新制度,加强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扩大信息覆盖面,不断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市及各县(市、区)应全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动员引导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实行社会救助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加快培育壮大社会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相关专业人才从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
(三)落实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资金投入社会救助方面,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财力保障。各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规范,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社会救助资金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发挥救助资金效益。市级财政对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四)推进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基层救助工作力量,强化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各建制村和城乡社区都要明确一名民政协理员。各级政府对村(居)民政协理员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助,市级按照每人每年100元予以奖补。
(五)严格监督检查。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责任追究范围,落实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社会救助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村级社会救助责任,确保在协助申请、协助核查、民主评议等环节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