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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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鲁政办字[2015]259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梳理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吸收我省近几年危险化学品监管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的基础上,对治理对象、治理原则、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综合治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我省是化工大省,化工产业已成为我省支柱产业之一,全省化工企业约2.8万家,其中生产企业约1.7万家,规模以上化工企业4465家。化工生产企业中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759家,居全国第一;2014年我省新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9家,数量也居全国第一。我省化工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由于市场准入门槛偏低,小企业数量众多,且近年来呈快速增加势头。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单位和个人投资跨行业生产、经营,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者专业知识和生产管理经验严重不足。二是多数市、县(市、区)化工产业发展缺乏总体规划,布局分散。有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进区入园”,集中度较低;部分企业逐渐被城镇社区包围,也有化工园区中有些交叉“插花”的社区、村居,安全风险问题十分突出。三是化工企业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特别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有些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企业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有些企业手续不全,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久拖不验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问题。上述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事故频发,特别是去年连续发生了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爆燃事故和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社会影响很大,引起了高层管关注,为尽快扭我省转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为配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集中行动和专项执法检查的开展,为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提供措施手段,制定出台《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二、《规定》的治理范围

   《规定》的治理范围为全省辖区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既包括许可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运输企业,也包括非许可管理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生产原料、辅料的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院所、学校、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人民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规定》的治理原则和目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目标是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四、《规定》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要求

   一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主体责任落实保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学历,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别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全员培训。

   三是企业设立选址应当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安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化工装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当严格执行化工装置试车安全管理规范,制定装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严格执行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装备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落实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测监控、应急管理等措施作了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是特别强调了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的管理,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外来施工队伍管理,要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和风险评估。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罐区作业实行升级管理,逐级审批确认,实行双人操作,一人作业,一人监督。

   五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强调了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严禁超量储运,严禁禁忌物混存、混装、混运。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要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有关运输要求。此外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行为,明确其要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  

  五、《规定》在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的方面的要求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明确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并确定重点监管和重点治理的范围和名录。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二是强调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登记注册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主动通报企业注册相关信息。

  六、《规定》在创新治理措施方面的规定

   一是提高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得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一律由设区的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省安监局负责核发,不再委托办理。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项目。

   二是强调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选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再新增产能;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搬迁、转产或关闭;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三是明确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机制,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法检查。对存在《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所列重大隐患的企业,一律按照《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挂牌督办。

   四是严惩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纳入省级“黑名单”。

   五是强调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专家库;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评估等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挥新闻单位作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公开曝光,对执法检查中处罚的企业,一律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建立企业监督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七、《规定》在严格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一是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的七类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四)建设项目未经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五)违反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规范的;(六)无相应资质从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维修作业等行为的;(七)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拒不执行执法监察指令的。

   二是严令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三是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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