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R-2015-0400001
泰管字〔2015〕23 号
关于印发《泰山景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景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0日
泰山景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建立和完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和《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泰政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泰安市户籍且在景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社会事业局对经其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核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明手续。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四)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社会事业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局审核,负责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规定落实医疗补助,加强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和减免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局负责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优抚对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人事劳动局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市核拨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二)景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社会事业局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八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财政局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部分由财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由社会事业局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财政局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社会事业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
第九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有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参保。
第十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一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的,经社会事业局审核后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部分的住院就医费用,由财政局帮助解决。
第十二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发生的门诊费用,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慢性病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定额门诊补助,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补助。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社会事业局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十三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财政局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7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单位困难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社会事业局通过医疗补助解决。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社会事业局审核后,对剩余部分给予20%,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特别救助,救助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景区纪工委、财政局应加大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用好、管好。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社会事业局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 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