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6〕118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现状,现以2015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98元为基数,确定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8%。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13%。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
各类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经济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长工资。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垄断企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生产经营一线的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且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本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
各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各类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及履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确保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附件:2016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