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政字〔2016〕69 号 )解读
发布日期:2017-01-19 10: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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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政字〔2016〕6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和意义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家长和全社会的心。近年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其他省市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曾经发生了几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伤亡,教训惨痛。

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中小学生的健康和安全,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市委、市政府对中小学生交通安全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显的尤为必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2016年12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政字〔2016〕69号),为我市校车配备使用、安全管理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办法》的出台实施,为进一步发展我市校车建设,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做到执行有政策、落实有规定、职责有定位、安全有保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努力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教育、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关心。

二、《办法》制定出台的目的

目前,广大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已经从单一的道路交通安全,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家庭幸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此,《办法》中不仅对规范校车使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安全作出了相关规定,而且对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

一是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是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两面性,校车的出现,一方面,为孩子们的上下学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从全国范围来看,涉校、涉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这也说明了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办法》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三是以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为主。《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是明确校车的安全管理模式。《办法》规定: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五是对校车服务保障机制作出原则规定。《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9章61条,主要包括总则、校车管理机制、校车服务提供、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和校车管理坚持“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规定了保障校车许可、道路通行、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学校义务、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一是明确了政府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校车日常安全运营管理。

二是明确了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主要职责及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文广新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了校车责任主体。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四是明确了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学校、随车照管人员、学生家长的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管理档案,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等内容。

五是明确了校车许可的条件、内容、程序和要求。

六是明确了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校车通行安全及恶劣天气状况下校车的通行限制、校车最高时速、严禁超载超员超速等内容。

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校车驾驶人、学生监护人等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法违规造成校车安全责任事故的,作出了相应的法律处罚规定。

四、《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是各县(市、区)要把《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学生交通安全、推进校车使用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二是按照“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政府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校车管理办公室,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三是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导的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四是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乘坐车辆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防范能力;大力宣传校车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校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关文件:

泰政字〔2016〕6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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