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配套措施,起草《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一)住所是工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现行登记制度对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做了严格的限定,规定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需提交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文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几年涌现出的创意、设计、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对住所要求并不高,但与现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热情和市场主体准入,造成了场地资源利用率低下,给经济社会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二)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关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幅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
2014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中要求,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等作出具体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经过调研论证,结合泰安市情,制定出台了《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三、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幅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制定本《办法》,《办法》通过改革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四、政策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实现了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改革,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还有效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对于政府简政放权、职能转变,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功能。二是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原则。三是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四是提出了支持商务秘书企业发展举措。五是明确了“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及“一照多址”的办理流程。六是详细规定了登记机关依照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方面进行处理的情形。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泰安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含县、市、区、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概念及区别。
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是确定市场主体诉讼管辖权、主体登记管辖权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特定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法定登记事项。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其中,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含高新区、泰山景区区域内的,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选择办理备案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增设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此外,对能够有效区分出独立区域的集中办公区,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允许“一址多照”。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下列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合法证明材料提交申报:(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于自有的,提交房产权属证明。购买的商品房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于租赁的,提交相关权属证明和租赁合同(协议),产权人未同意转租的除外。(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四)泰城城区(即东起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起环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的区域,环山路含界首至环山路段、碧霞大街)范围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除按照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材料,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泰城城区范围外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登记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根据本地管理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依法作出具体规定。
六、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为更好推动《暂行办法》实施,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手续,完善登记注册流程,确保“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三是采取书式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凡是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四是将日常检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泰安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泰城城区范围外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登记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根据本地管理实际需要,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依法作出具体规定。《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相关文件:
泰政办字〔2017〕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