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的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要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我市依据《决定》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运作、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全面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由于下发的通知存在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不足,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工程管理不规范、建设投资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策超预算)等方面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重要战略部署,市委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提出了要推进法治泰安建设,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对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新形势要求我市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制定符合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的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制定《办法》的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资金来源、部门职责及遵循的基本原则。《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主要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坚持投资规模与本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二是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程序,先论证、再决策、后实施;三是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四是坚持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章为“项目计划”。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决策、下达的程序。建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从储备库中选取,并按照四个环节决策和下达执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新增加、减少以及项目投资规模有重大调整的,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为“项目审批”。主要明确了项目审批内容和审批流程。并规定属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定投资估算超过计划投资规模10%以上,以及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额10%以上的,规定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为“项目资金”。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控制与管理。强调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投资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帐簿和财务报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为“项目实施”。主要明确了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总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施工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工程内容。《办法》要求,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变更总造价超过预算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单项工程变更造价3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其他变更致使项目投资严重超过项目概算或预算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审计、资产移交登记管理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项目法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单位应负的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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