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8-01-02 15: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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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于20149月、20157月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0号),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和信息公开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通知》出台的目的

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三、《通知》出台后的意义

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重点改善财政专项资金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资金使用效益并促进政府职能发挥,将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严格规范资金设置。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一律不得新设市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大幅度压减或者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需要市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不得自行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明确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加强资金管理执行。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前编制规划和申报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和年初预算到位率;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公正、透明;对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采取基金、贴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融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专项资金收回级财政统筹安排。

实行资金绩效管理。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申报时制定绩效目标,细化、量化产出效果,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置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加强资金管理监督。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严禁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积极开展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公开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市财政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内容全面、主体明确、链条完整、畅通渠道、回应及时。

公开内容及方式:公开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目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公开方式主要是向社会公开。公开渠道以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为主,也可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文件通报、政务微博微信、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信息公开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拟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公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目录;公开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市业务主管部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信息公开程序:专项资金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市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县(市、区)有关部门分解、下达的市级专项资金,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市业务主管部门、县(市、区)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三)重要关键词的诠释说明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市直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将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五、《通知》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大力压减整合专项资金。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二)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方式,促进简政放权,增强市县政府统筹发展的能力。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扩大公开招标、公开评审范围,对确实无法实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也要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

(三)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分不同专项的政策目标、支持方向、补助对象等特点,设置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差别化评价指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大力推行第三方评价方式,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和公信力。

(四)构建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对清理后保留的专项资金,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五)坚持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五个原则。内容全面。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链条完整。坚持资金分配到哪里、信息公开到哪里原则,推行专项资金信息全链条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畅通渠道。坚持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原则,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方便、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回应及时。坚持谁公开、谁解释原则,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同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六、工作要求

在市级层面,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严格执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解释;在县(市、区)层面,在市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通知》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相关文件:

泰政办发〔2017〕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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