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8-12-27 17: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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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每十年一次。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开展,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需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因此,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至2019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二、制订《泰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号)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泰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25号),标志着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启动。

  三、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目的与重大意义

  通过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普查对象是全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各类污染源的普查内容如下:

  1.工业污染源。对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农业污染源。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调查。

  3.生活污染源。对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乡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进行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对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等,进行调查。

  5.移动源。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进行调查。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时间安排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我市主要分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两个阶段进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各级普查机构全面落实人员、工作条件和普查经费,制定普查方案,开展宣传和培训。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清查建库,进行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评估,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六、《泰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落实的具体措施

  1、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及实施

  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18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泰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设立相应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2、具体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协调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是经费保障到位。全市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各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同时,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分阶段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重点企业技术人员进行普查业务培训。

  四是做好宣传动员。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是做好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七、污染源普查对象应承担的义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佐证资料,严格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此次污染源普查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什么不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核心,此次普查以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管控为核心。

  普查工作思路上,此次普查强调从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出发。

  普查范围上,新增了与当前环境污染形势紧密相关的工业园区、农业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市政排水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等。

  普查污染物上,新增了五种重金属、氨和挥发性有机物指标。



相关文件:

泰政办字〔2018〕2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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