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是以法律的形式首次对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作出说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范围、资金来源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等五部联合制定颁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18年3月,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对2015年4月13日颁布的《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15〕3号)进行续期,于2018年3月16日泰安市政府颁布《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字〔2018〕8号),对我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筹集、垫付、追偿、监管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2018年1月9日,根据市政府《泰政办字〔2017〕4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调整了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旧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专门负责研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要问题,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五部委令第56号),制定本办法。
三、政策文件出台的目的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是国家积极履行对广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是惠及民生的大事。我市出台这部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及时救助,最大限度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将我市道路基金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我市基金管理工作开展制定了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持。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的开辟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让受害者时刻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救助基金办法的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困难,实现我市救助基金效用最大化提供了坚实保障,对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建设幸福泰安意义重大。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共分五章,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说明文件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责任和管理原则;第二章为救助基金的筹集以及相关规定;第三章为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期限、流程、标准等;第四章为救助基金追偿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对追偿方式、偿还金额及期限等作出明确说明;第五章为救助基金的监管规定,主要是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方式、责任追究等。
六、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了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碰头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二)构建基层工作服务网络,建成了11个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站,具体负责基金垫付申请的初审工作;
(三)联合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医护救助单位开展业务培训,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快速抢救“绿色通道”;
(四)强化了政策定位,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对工作开展提供专业咨询,提升工作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五)会同各县、市、区法院、保险公司建立了协作机制,合理解决垫付资金的追偿问题;
(六)基金办加强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对下设工作站进行监督与指导。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二)严格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合法合规。
(三)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
(四)加大责任追究,推动工作要求落地。
相关文件:
泰政办字〔2018〕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