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司法局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泰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02 15:45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泰安市司法局与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联合起草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ian.gov.cn)、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j.taian.gov.cn)和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cg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司法局:lifake@ta.shandong.cn

市城市管理局:cgjfgk@ta.shandong.cn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司法局:0538-6991030(传真)

市城市管理局:0538-8538551(传真)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市司法局地址:市政大楼B区5035房间,邮编:271000

市城市管理局地址:泰安市泰山区金山路32号,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5日。

2019年4月2日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优化城市公共空间资源配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所和公共空间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橱窗等设施上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

(二)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楼宇标识和门店牌匾;

(三)其他形式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广告。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消防、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行业自律】户外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规划衔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突出地方特色,并与城市风貌、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编制方式】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公游园、广场、河湖等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破坏建筑物安全的;

(七)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的;

(八)在建筑物二层以上设置门店牌匾的;

(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设置的;

(十)利用布幔、条幅等设置的;

(十一)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的;

(十二)以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预留广告】大型商业建筑、商业综合体可以预留墙体广告位,其他建筑物不得设置墙体广告。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二条【许可制度】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宣传品,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宣传品。

设置楼宇标识、门店牌匾和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许可要件】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表明设置户外广告载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材料;

(四)载体原照图、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宣传品许可要件】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宣传品的,应当提前十日向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宣传品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活动批准文件;

(四)彩色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许可决定】市、县(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勘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有偿使用】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所得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许可有效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大型户外广告的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楼宇标识、门店牌匾和其他户外广告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三)宣传品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许可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

第十八条【公益广告】鼓励、支持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设置公益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并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利用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的,只能用于公益广告和自身宣传。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十九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

(三)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四)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

第二十条【安全责任】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的安全责任人。户外广告设置人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安全牢固。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日常维护】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期满拆除】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

宣传品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一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公共利益拆除】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自行拆除,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执法监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二十五条【监管措施】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日常管理、安全维护责任。

相关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部门协同】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七条【诚信体系】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诚信管理,建立诚信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并依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处罚一般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违规大型户外广告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许可手续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违规楼宇标识、门店牌匾和其他户外广告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楼宇标识、门店牌匾和其他户外广告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破损和安全检测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对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断亮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维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修、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规宣传品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宣传品的,或者设置宣传品期限届满,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规小广告处罚】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对实施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或广告发布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散发广告处罚】以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或广告发布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益广告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和要求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强制拆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对无法确定设置人的违法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其依法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拆除。

第三十八条【公路铁路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妨碍公务责任】妨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26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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