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30 10:51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冲击了校内正常教学秩序和基础教育生态,成为社会热议、群众关切的焦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

2018年2月,教育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启动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2018年4月,山东省教育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启动实施了我省排查治理工作。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2019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从国家、省层面加强了规范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顶层设计。为抓好国家、省关于规范外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有关意见精神的落实,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制定下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字〔2018〕11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分为六个部分,主要是在全面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49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1)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主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进行了明确。

(2)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主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部门、登记部门进行了明确,并对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夸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登记审批进行了规范。

3)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主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并强化师资队伍管理,加强收费管理和资金监管,切实保障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

(4)认真做好校内办学和课后服务工作。主要强调加强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学质量。严禁校内减负、校外增负,或将学生负担转嫁家长,推向校外培训机构的问题。要求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5)健全工作机制。主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机制、责任分工,进一步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起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6)强化日常监管。主要强调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动态监管,保障规范办学。

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本通知按照鲁政办字〔2019〕49号文件精神,主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备案、许可问题,提出解决思路,破解消防验收历史遗留等瓶颈制约问题。同时,明确培训场所面积“最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等设置要求。对于各地审批制度改革的不同情况,规定“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划转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一是培训方面。应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对经批准的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应按照统一教学标准进行教学管理。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二是师资队伍方面。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将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是收费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措施,加强资金监管,切实保障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站管理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