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8年以来,面对经济存在下行压力的新情况、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再次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明确了降低社保费率的时间表、路线图。4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14号),对我省社保降费工作作出部署。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研究起草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经市政府同意于5月22日正式印发。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
三、政策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是阶段性的,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而且不设条件,不限范围,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率中得到实惠。
二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实践表明,社保费率的差异直接导致企业负担的差异,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强弱。当前,正处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将社保费率降至国家要求的最低水平,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双招双引”,也能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既包括降低费率,又包括调整缴费基数;既涵盖企业,也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既提出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明确改革的方式和路径,提升了政策公平性和灵活度。这有利于促进社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推动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保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社保缴费政策
1、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均降至16%。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社保费率的大头,采取一步降至国家规定下限的办法,将更加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保持一致,既是国家的明确要求,又体现了制度和规则的公平。二是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社保基金的集中统筹和互济共用是发挥保障功能的核心,基金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分散风险,增强基金保障能力。2019年我市启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下一步省里还将出台省级统收统支办法,这些与已经实施的中央调剂制度构成了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基本框架。三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这与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在“小口径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相比,不仅调整了平均工资口径,降低了缴费标准,而且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权也更大,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2、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省里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核定退休人员待遇,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与过去采用“小口径平均工资”(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相比,现在采用“全口径平均工资”(即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来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一方面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又能够减轻其缴费负担,相关企业也将因此而降低缴费成本。
(二)继续执行现行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我市于2017年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率低2个百分点,这一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此次把这一政策延长了一年。
2、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满足降低费率条件,暂不予调整。这是由于我省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而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达不到上述要求,故暂不调整。
(三)统筹做好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期间的工作衔接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五、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综合运用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解读工作,真正把意义讲清楚、把政策讲明白,推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强化政策落实。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降费率政策如期落地实施,强化调度督导,提高社保服务效能,助推政策落地生效。
三是强化政策评估。适时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查缺补漏,努力取得政策实施的最优效果。
四是强化监测预警。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持续跟踪,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社保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使社保基金可持续、企业与职工同受益。
六、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抓好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期间的工作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