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推动国有资本合理配置,增强政府综合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市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相对独立、相互衔接。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同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安排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国有企业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重点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和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绩效等情况。按规定及时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审核和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
(四)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按规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组织或实施对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六)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并进行审核;
(三)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
(四)批复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组织或实施对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全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申报和上交。
(一)国有全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市属一般竞争性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为20%,资源类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为25%。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净利润收取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市政府原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股权(股份),单独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应付国有股部分,全额上交。
(五)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省和市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任务;
(四)上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六)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
(四)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填写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全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和其他资料。其中,对上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分红派息,可以公告视同为申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或者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向市级预算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市委、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产权转让合同和其他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向市级预算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清算审计报告、企业清算报告和其他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与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第二十条 对国有全资企业盈利水平不高,年度应交利润不足5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企业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准,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政策性和特殊行业企业可以暂缓上交或免予上交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三)市属企业依据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4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应一次性交清;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或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直接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直接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于年底前足额上交市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在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支出。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或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调整批复,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支出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九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开展调查,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市财政局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对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泰政发〔2010〕8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