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在对2019年5月31日前发布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59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泰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1988〕75号)
二、《泰安市地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三、《泰安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9号)
四、《泰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泰政发〔1998〕88号)
五、《泰安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泰政发〔1998〕35号)
六、《泰安火车站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8号)
七、《泰安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泰政发〔1999〕52号)
八、《泰安市地方志编纂管理办法》(泰政发〔1999〕96号)
九、《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泰政发〔2000〕20号)
十、《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十一、《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十二、《泰安市防洪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
十三、《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十四、《泰安市渔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
十五、《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十六、《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
十七、《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市政府令第81号)
十八、《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2〕30号)中的《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
十九、《泰安市泰山广场管理规定》(泰政发〔2002〕36号)
二十、《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
二十一、《泰安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泰政发〔2003〕73号)
二十二、《泰安市县(市、区)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考核办法》(泰政办发〔2003〕70号)
二十三、《泰安市城市规划决策工作规则》(市政府令第91号)
二十四、《泰安市实施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
二十五、《泰安市供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
二十六、《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
二十七、《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
二十八、《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三十九、《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三十、《泰安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三十一、《泰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6〕49号)
三十二、《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
三十三、《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三十四、《泰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三十五、《泰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泰政发〔2007〕64号)
三十六、《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
三十七、《泰安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07〕57号)
三十八、《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
三十九、《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四十、《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泰政发〔2008〕97号)
四十一、《泰安市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计分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08〕36号)
四十二、《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泰政办发〔2008〕41号)
四十三、《泰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泰政发〔2008〕81号)
四十四、《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四十五、《泰安市东岳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四十六、《泰安市泰山友谊奖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
四十七、《泰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泰政发〔2009〕6号)
四十八、《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等三个办法》(泰政办发〔2009〕87号)
四十九、《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泰政发〔2009〕75号)
五十、《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
五十一、《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泰政发〔2010〕93号)
五十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泰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0〕106号)
五十三、《泰安市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泰政发〔2011〕76号)
五十四、《泰安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泰政办发〔2011〕15号)
五十五、《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泰政办发〔2011〕18号)
五十六、《泰安市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3〕49号)
五十七、《泰安市市政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泰政办字〔2016〕2号)
五十八、《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98号)中的《泰安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五十九、《泰安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泰政办字〔2017〕4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