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涉咨询和加工分析类申请
发布日期:2020-07-21 10:01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明之,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俞明之诉被申请人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7)苏05行初102号行政裁定:驳回俞明之的起诉。俞明之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苏行终106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俞明之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俞明之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俞明之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以国家秘密为由不让老百姓查阅私房档案是毫无道理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俞明之向被申请人苏州市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苏州市马济良巷4号权利人吴声百变更为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法律依据和合法过程。该信息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项内容是要求公开涉案房屋权利人变更的法律依据,该信息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告知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项内容是要求公开涉案房屋权利人变更的合法过程。因该部分信息需要被申请人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故亦不属于《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针对再审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向原审提起的本案之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俞明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俞明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蔚 强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梦娟


来源:网站管理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