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高等教育学校作为法律授权行使本科生自主招生权的组织,具有招收录取学生的权利,对于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2. 大学虽非高考文化成绩的制作机关,但其在履行招生录取、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获取了相关人员的高考文化成绩。但该成绩信息仅作为考生信息的一部分存在于考生的电子档案中作为大学根据录取规则确定录取结果的依据。
3. 大学作为专业考试的组织院校,应为“专业考试成绩”信息的制作主体。大学仅以专业考试成绩未进行归档为由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其用后来补充提交的证据表明经过检索查找确未发现相关学生专业考试成绩的信息事项,法院从减少循环诉讼、实质解决争议的角度认为再判决大学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故判决撤销大学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并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0)京03行终15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乔,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胡亮(上诉人胡乔之父),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传媒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
法定代表人廖祥忠,校长。
委托代理人万彬彬,女,中国传媒大学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海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胡乔因诉中国传媒大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行初4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乔的委托代理人胡亮,被上诉人中国传媒大学的委托代理人万彬彬、周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传媒大学于2019年4月17日对胡乔作出《中国传媒大学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胡乔,根据(2018)京0105行初26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66号行政判决书)、(2019)京03行终16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165号行政判决书)内容,对胡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如下:1.关于胡乔申请公开的“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及调剂计划(机动指标)录取的3名考生(学生)的高考文化成绩”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版)》(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中国传媒大学并不是高考文化成绩的制作机关,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规定,胡乔申请获取的该信息需由中国传媒大学对从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获取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因此,胡乔申请获取的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2.关于胡乔申请公开的“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及调剂计划(机动指标)录取的3名考生(学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信息,因中国传媒大学对该信息未进行归档,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该项信息不存在。
胡乔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中国传媒大学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责令中国传媒大学公开胡乔申请的信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乔于2016年5月18日以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国传媒大学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中国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的专业考试成绩;2.中国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的高考文化成绩;3.中国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调剂计划(机动指标)录取的3名考生(学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申请公开的信息,敬请注明姓名、省份、性别等。中国传媒大学于2016年6月6日作出《中国传媒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2016年告知书),并发送至胡乔预留的电子邮箱。胡乔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京0105行初2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中国传媒大学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年告知书,以中国传媒大学答复理由不成立为由,责令中国传媒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限对胡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胡乔、中国传媒大学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京03行终684号《行政裁定书》,准许胡乔、中国传媒大学撤回上诉。2017年12月25日,中国传媒大学作出《中国传媒大学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2017年告知书)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胡乔。胡乔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66号行政判决书,以中国传媒大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为由判决撤销中国传媒大学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7年告知书,责令中国传媒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限对胡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胡乔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16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2019年4月10日,胡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国传媒大学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变更说明书》,说明其申请中要求的学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时,涉及学生姓名可用“*”替代一字或者二至三字。2019年4月17日,中国传媒大学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送达胡乔。胡乔不服,遂提起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综合上述规定,中国传媒大学作为上述法律授权行使本科生自主招生权的组织,负有对其在招生工作中制作、获取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的法定职责且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以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本案中,胡乔申请的信息事项涉及两项,即“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及调剂计划(机动指标)录取的3名考生(学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
关于胡乔申请的相关人员“高考文化成绩”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本案中,中国传媒大学作为艺术类高校,并非高考成绩的制作机关,故焦点在于,中国传媒大学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是否获取了上述信息,以及中国传媒大学是否需要针对胡乔的相关申请事项进行进一步汇总、加工。《中国传媒大学2008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文件精神,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第22条规定,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需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根据上述办法规定,中国传媒大学作为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在履行招生职责过程中应获取了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第一志愿报考中国传媒大学的所有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但该考试成绩仅作为中国传媒大学根据录取规则确定录取结果的依据,并未有相关规定要求中国传媒大学将拟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汇总作为报有关省级招办的材料。因此,胡乔申请的“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及调剂计划(机动指标)录取的3名考生(学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并无证据证明是中国传媒大学现有的信息,中国传媒大学认定属于需要汇总、加工的信息,并以此答复胡乔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胡乔申请的相关人员“专业考试成绩”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应认真对待,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审慎合理的检索核查工作,并按照规定作出答复。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主张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法院需对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必要审查。根据《中国传媒大学2008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内容,报考中国传媒大学相关艺术类专业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因此,中国传媒大学作为胡乔申请信息涉及专业考试的组织院校,应为专业考试成绩的制作主体。本案中,中国传媒大学并未就其是否为专业考试成绩的制作主体以及是否对相关信息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进行说明及出示证据,中国传媒大学仅以专业考试成绩未进行归档为由告知胡乔相关信息不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撤销。
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中国传媒大学向法庭补充提交了《说明》2份及《工作记录》,从上述材料内容看,中国传媒大学根据胡乔申请信息内容,确定信息事项涉及负责专业考试的学校招生办公室及负责档案管理的综合档案室。中国传媒大学经向招生部门及档案部门调查,确定专业考试成绩仅作为录取的依据之一,高校文件归档规定亦未要求对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归档。且经档案部门对胡乔申请信息事项进行查询,亦未查询到相关档案材料,因此胡乔申请的专业考试成绩信息已不存在。因被诉告知书中针对“专业考试成绩”信息不存在结论与中国传媒大学相关招生部门以及档案部门调查、查询的内容一致,可以证实胡乔申请的关于相关学生专业考试成绩的信息事项确不存在,本案中再判决中国传媒大学对胡乔申请重新进行答复已无实际意义,对胡乔提出的判令中国传媒大学公开信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中国传媒大学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中针对胡乔申请获取的“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及调剂计划(机动指标)录取的3名考生(学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信息的答复内容;二、驳回胡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乔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事实与理由主要为:一、一审判决对高考文化成绩的认定颠倒了主次,与客观情况不符,推理违反逻辑关联性,适用法规错误。按照教育部2008年招生工作文件规定,省级考试机构(招办)采集建立考生电子档案,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已汇总在电子档案内,省级考试机构(招办)主动将上线考生档案投向招生学校,学校直接使用高考总分即可,不需要被上诉人重复汇总。被上诉人获取高考总分后,必须保持真实性,不需要也不允许进行加工。被上诉人2017年告知书称该专业43名考生(学生)招生相关资料已移交档案室归档,说明高考文化成绩就在学校档案室存在,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仅仅是43个数字而已,抄录或者复印不等于加工。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既没有提供高考文化信息需要汇总加工的证据,也没有充分说明理由。二、一审判决撤销了被上诉人关于专业考试成绩不存在的告知理由,却认可被上诉人补充提交的《说明》2份及《工作记录》能够证实专业考试成绩确不存在,逻辑混乱。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的理由是人民陪审员调整,但却仅仅围绕被上诉人的补充材料进行,这些材料过了举证期限,没有法律效力。《工作记录》和《说明》2份的日期明显不是一人笔迹,《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关于归档范围的第3类、第4类规定可以推定艺术类考生的专业和文化成绩都应该包含在其中,被上诉人2017年告知书也没有否认专业考试成绩在档案室存在。综合档案室的《说明》是在电脑上以关键字查询,查询不到不等于档案室没有,电子版丢失纸质版也还存在。《工作记录》虚假不严肃。三、一审判决企图推翻前两轮两审法院的认定意见,使案件回到最初的问题和原点。四、被上诉人默认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并在法律意义上放弃了调查、裁量的权利,一审法院采用非法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分割了本案前后几次审理判决的有机联系和关联进程,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并改判责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申请信息。
中国传媒大学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指定期限内,胡乔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证明上述通知中明确招生学校负责公布学生校考成绩,并颁发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实际上是有电子档案的,通过学信网可以查到,中国传媒大学应该是能查询到的;关于高考文化成绩,根据通知规定,是按照成绩进行排序并报省级招办,胡乔要求公开考试总分就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中国传媒大学向一审法院提供如下其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一)证据:1.165号行政判决书,证明2019年3月27日中国传媒大学收到生效判决,生效判决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对胡乔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重新处理;2.《信息公开申请变更说明书》及电子邮件截图,证明2019年4月10日胡乔变更信息公开申请;3.被诉告知书,证明2019年4月17日中国传媒大学对胡乔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做出答复;4.被诉告知书电子邮件送达截图,证明2019年4月17日中国传媒大学通过电子邮件向胡乔送达被诉告知书,胡乔于当日收到。
(二)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审审理期间,中国传媒大学向法庭补充提交其招生办公室、综合档案室及党政办公室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出具的《说明》2份及《工作记录》,证明中国传媒大学针对胡乔申请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的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核实、检索,考生专业考试成绩的信息不存在的结论是客观事实。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胡乔提交的证据材料具备真实性及关联性,但不具有证明其申请的相关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或存在的证明效力,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中国传媒大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收到申请后履行程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予以采纳。中国传媒大学补充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但该证据系在被诉告知书作出后出具,并非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收集,不具有证明中国传媒大学针对胡乔申请的信息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的证明效力,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胡乔提交如下证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证明被诉告知书和答辩意见断章取义,一审对高考文化成绩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认定错误;
2.《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附件《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考生电子档案和录取的若干规定,证明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包含了高考各科成绩信息并还有相同信息的纸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的汇总、信息采集等工作由省招办负责并形成数据库,录取时省招办将上线考生电子档案向学校投档,学校进行调档、阅档、退档等使用工作,因此考生信息汇总不因胡乔申请公开而进行,是招生工作本身的需要,高考文化成绩43个数字不需要任何加工,属于现有信息;
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证明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即使电脑上不能检索出来,高考文化、专业考试成绩的相关信息纸质档案也在学校档案室存在;
4.《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九条第四类及第四章第十二条,证明学生档案中的成绩记载保管期限为永久;
5.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附件《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第(8)项,证明胡乔申请公开的专业和文化成绩均符合教育部规定,这些信息教育部已规定公开,一定会在学校存在;
6.《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五)考生资格公开及附件《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第5项考生资格公开规定,证明胡乔申请公开的专业考试成绩符合教育部规定,此项信息公开的职责在学校;
7.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8]5号)附件《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二、招生信息与信息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证明考生信息包括高考成绩信息;
8.《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证明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公室关于没有规定专业考试成绩归档的说法不成立;
9.2017年告知书,证明中国传媒大学称已将相关材料(包括专业成绩)依照《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规定移交档案室,一审中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公室称专业成绩不属于归档范围未归档、查询不到没有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43名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在中国传媒大学档案室存在。
经审查,本院认为,胡乔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传媒大学作为高等教育学校,具有招收录取学生的权利,对于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胡乔申请的信息事项涉及两项,即“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及调剂计划(机动指标)录取的3名考生(学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
关于胡乔申请的相关人员“高考文化成绩”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本案中,中国传媒大学虽非高考文化成绩的制作机关,但其并不否认在履行招生录取、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获取了胡乔申请公开的相关人员高考文化成绩,故焦点问题在于中国传媒大学主张需要针对胡乔的相关申请事项进行汇总、加工是否成立。根据《中国传媒大学2008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9号文件精神,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第22条规定,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需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同时,根据《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考生电子档案以及《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二、招生信息与信息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考生信息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诚信信息、体检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报考志愿信息等。据此,中国传媒大学履行招生录取职责过程中应获取了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第一志愿报考中国传媒大学的所有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但该成绩信息作为考生信息的一部分存在于考生的电子档案中作为中国传媒大学根据录取规则确定录取结果的依据,并无证据和依据表明中国传媒大学目前现存包含有胡乔申请的“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及调剂计划(机动指标)录取的3名考生(学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姓名、省份、性别等内容的信息。要按照胡乔的要求公开上述信息,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中国传媒大学以此为由答复胡乔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胡乔申请的相关人员“专业考试成绩”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国传媒大学2008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内容,报考中国传媒大学相关艺术类专业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因此,中国传媒大学作为专业考试的组织院校,应为胡乔申请公开的相关人员“专业考试成绩”信息的制作主体。本案一审过程中,中国传媒大学并未否认制作或获取、保存有上述信息,但在举证期限内未就其对相关信息尽到了必要的检索查找义务进行说明及提交证据。后在一审诉讼期间,中国传媒大学补充提交了《说明》2份及《工作记录》,证明其根据胡乔申请信息内容,向可能保存信息的负责专业考试的学校招生办公室及负责档案管理的综合档案室调查,确定均未查询到相关档案材料。因被诉告知书中针对“专业考试成绩”信息不存在的结论与中国传媒大学相关招生部门以及档案部门调查、查询的结果一致,可以证实经过检索,胡乔申请的“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及调剂计划(机动指标)录取的3名考生(学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不存在。因此,虽然中国传媒大学仅以专业考试成绩未进行归档为由告知胡乔相关信息不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其用后来补充提交的证据表明经过检索查找确未发现相关学生专业考试成绩的信息事项,一审法院从减少循环诉讼、实质解决争议的角度认为再判决中国传媒大学对胡乔申请重新进行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故判决撤销中国传媒大学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中针对胡乔申请获取的“传媒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录取的43名考生(学生)及调剂计划(机动指标)录取的3名考生(学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信息的答复内容并驳回胡乔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乔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英伟
审 判 员 董 巍
审 判 员 胡兰芳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丹阳
法官助理 武文慧
书 记 员 赵俊飞
书记 员 刘琪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