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发布日期:2020-08-28 10:06 浏览次数: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坚决跟随。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出访、休假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出市(出访)、休假期间,或在泰同时有多个重要政务活动时,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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