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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的答复(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7号)
发布日期:2021-06-21 18:31 浏览次数:

段**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连续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泰办发[2015]28号)、《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泰办发〔2018〕28号)等文件,从目标任务、方式方法、政策措施等层面对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及实施“三权”分置工作的作出了部署。市农业农村局也立足部门实际,不断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目前,全市6个县(市、区) 都成立了产权交易市场和土地流转中心,81个涉农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中心,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今年3月份,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和服务,完善工作机制,为流转双方创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一、加强宣传引导。一是宣传土地流转政策。深入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目的、意义和做法,解决农民思想上存在的“恋地情节”问题,提高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是培树土地流转典型。以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为重点,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典型。总结宣传土地流转经验做法,用身边鲜活生动的土地流转典型事例,感召鼓舞群众, 增强群众流转土地的愿望。三是引导土地规模流转。鼓励承包土地成方连片流转,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集中,为发展农业现代化打好基础。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本地的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水平、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和控制流转规模。

二、搞好指导服务。在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基础上,进一步将土地流转服务窗口向村级延伸,在村级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台账,形成村有信息员、乡(镇)有中心、县(市、区)有网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及时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和政策咨询工作, 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县为单位,制定并落实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引导流转双方理性确定土地流转费用。实行严格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档案。对流转手续不全、合同条款不清的流转合同,及时修改完善,切实提高合同的签订率和规范化。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工作能力,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避免强迫命令,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在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的同时,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租用土地,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以县、乡两级为主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对租赁农地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以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为核心,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流转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积极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2021年6月21日

编辑:(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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