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泰安市人民政府拟发布《关于对部分中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月30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现场咨询或信函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8-8877685
电子邮箱地址:tahbj@163.com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中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中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时性管制措施
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原则上不得上路行驶;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管制措施
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且需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时,根据预警响应指令,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制措施。采取管制措施时,中重型的燃油(气)货车原则上不得穿行;停止使用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豁免范围
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执法执勤、新能源汽车等车辆不在临时性交通管制范围内。
四、管制措施调整
本市发生重大疫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将及时调整管制措施,直至解除。
五、实施及解释
本通告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