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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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4-14 | 发布日期: | 2022-04-14 |
发布机关: |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无 |
标题: |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泰城发〔2022〕21号 | 有 效 性: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标准》的通知
泰城发〔2022〕2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着力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我局编制了《泰安市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工作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标准要求,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泰安市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工作标准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工作标准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总则
一.基本原则
二.编制依据
三.总体目标
四.适用范围
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
第一节 管理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主要指标
三.道路占用、挖掘
四.道路桥梁养护
第二节 管理要求
一.职责分工
二.基本规定
三.行政审批管理
四.城市道路分级管理
五.城市桥梁分级管理
六.窨井盖管理
七.巡查管理
八.维修管理
九.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十.应急管理
十一. 投诉信访处置
十二.档案管理
第三节 管理评价
第三章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第一节 管理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主要指标
三.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节 管理要求
一.基本规定
二.职责分工
三. 巡查管理
四.管渠及附属设施养护维修管理
五.闸门养护维修管理
六.泵站养护维修管理
七.日常养护、维修的监管
八.污水处理厂管理
九.污泥处置管理
十.投诉、舆情、信访处理
十一.安全与应急管理
十二.档案管理
第三节 管理评价
第四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一节 管理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主要指标
第二节 管理要求
一.基本规定
二.职责分工
三.巡查管理
四.检测管理
五.抢修及检修管理
六.智慧照明系统管理要求
七.节能与环保要求
八.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九.档案管理
第三节 管理评价
第五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围挡管理
一.基本概念
二.围挡分类
三.围挡设置要求
四.施工要求
五.围挡装饰
六.出入口
七.辅助设施
八.管理与维护
九.拆除与回收
前 言
“十四五”开局以来,泰安市积极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征程,新旧动能转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会经济圈等重大发展战略和政策在泰安叠加,为泰安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泰安市以泰山为龙头,辐射带动全市,构建“一核、两带、六区”的全域文化旅游发展格局。强化世界双遗产泰山核心作用,营造“五岳独尊、天地泰和”的文化旅游空间体系,擦亮“中华泰山”品牌,打造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塑造一流的城市环境,助推泰安市打造“国泰民安中华精神家园”和“山水宜居世界遗产城市”,进一步理顺泰安市城市管理机制体制、细化城市管理标准、规范处置流程、加强监督考核,提升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水平,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泰安市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工作标准》。
本标准涵盖了泰安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排水管网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功能照明设施、施工围挡设施的管理范围、管理目标、管理要求、考核要求等内容。今后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将适时对本标准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一章 总则
为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以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排水管网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功能照明设施、施工围挡设施等)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安全工作为重点,加快补齐短板,推进城市市政设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
遵循科学理论指导,在城市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分析和把握管理的规律和特点,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升精细管理水平。
2.系统性原则
坚持运用系统思维,在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流程中以精细管理为目标,推进全时空、全流程、全覆盖的精细化管理体系构建。
3.实用性原则
贯彻精细管理理念,结合具体工作要求精准对接城市管理与市民需求,切实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4.前瞻性原则
统筹城市发展定位,准确把握城市本底条件,挖掘本地特色文化内涵,学习国内外先进城市管理工作经验,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能力。
二.编制依据
本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山东省、泰安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涉及道路桥梁设施、排水管网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功能照明设施、施工围挡设施等内容。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实现城市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全覆盖,城市道路桥梁养护到位,排水系统功能提升,照明系统稳定运行,逐步实现城市市政设施精品化、服务人本化、标准科学化、制度系统化、手段智慧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体现全国文明城市的一流水平。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泰安市域内各区、县(市)的城市管理(住建、公用事业)部门,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
第一节 管理目标
城市道路车行道平顺、人行道平整、路沿石整齐、无障碍设施功能完好、道路附属设施整洁有序。
城市桥梁结构安全、设施完好、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桥头平顺、排水通畅、行车舒适。
二.主要指标
1.城市道路
道路完好率≥95%。
注:城市道路完好率=(城市道路总面积 — 道路损坏总面积)÷城市道路总面积 ×100%
2.城市桥梁
(1)桥梁常规定期检测、结构性定期检测率达到100%。
(2)病害桥梁整治率达到100%。
(3)桥梁巡检率达到100%。
注:桥梁巡检、定期检测要求详见本章第二节。
三.道路占用、挖掘
道路的占用、挖掘须依法审批,严格按审批内容进行道路开挖。施工单位取得许可后,管理部门应加强占道挖掘项目全过程监管。道路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在巡查中发现违章占道挖掘行为或与审批事项不符等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上报,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四.道路桥梁养护
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并做好养护、维修记录。城市道路桥梁必须进行定期检测、随时掌握其使用状况、分析损坏原因、及时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保持路面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节 管理要求
一.职责分工
1.行政主管单位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运行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直接管理的道路桥梁设施。
各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运行管理。
各级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并细化养护运行管理制度,对养护单位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工作。
2.养护单位
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养护规范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运行的作业单位。
养护单位全面负责道路桥梁设施的日常巡查运行、维修养护计划制定、维修养护、监测、安全等工作。
二.基本规定
1.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应包括设施的维修养护、日常巡检、检测评定、一桥一档等。
2.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是指道路红线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出入口、侧平石、路名牌等。
3.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快速路高架部分、立交桥、大型桥梁、中小型桥梁、板涵、人行天桥等。具体内容包含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设施。
4.城市道路应根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类别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5.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巡查、检测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定期养护计划。
6.建立道路和桥梁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设施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工程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影像资料等。
7.建立应对设施病害、设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
8.各级行政主管单位应大力完善巡查检测、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行政审批管理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管理
时限要求:施工性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应先向行政主管单位备案后实施,并在24小时内完善手续。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时间要求施工。确需延长时间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质量要求: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开挖修复应做到快速、坚实、平整,现场应清洁。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道路开挖施工不得影响公共交通,未经批准不允许出现断交现象;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安全防护到位;施工围挡设置整洁,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施工单位如达不到上述标准,须责令停止施工,待整理规范后,方可继续施工。
2.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查处管理
时限要求:经查处后,施工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修复场地,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质量要求: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修复要求施工,修复应做到快速、坚实、平整,现场应清洁。修复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修复场地设置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安全防护到位;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
四.城市道路分级管理
1.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快速路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养护维修质量。
巡查和检测:日常巡查要求宜1日一巡,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应2~3年一次,并根据巡查和检测结果制定养护对策。
车行道:车行道路面平整,出现明显裂缝、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应及时进行维修。
人行道:人行道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及横坡符合设计要求。平缘石、立缘石稳定牢固、线形直顺; 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缘石坡道位置安装正确、完好。修复人行道应从整体上达到统一和协调的效果,应用同材质、同色彩、同规格的修复材料,修复材料除符合强度要求外,还应具有防滑、耐磨性能。
2.城市主干路、次干路
路面必须进行定期检查,随时掌握其使用状况,分析损坏原因,按计划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保持路面处于完好状态。
巡查和检测:城市主次干路日常巡查要求宜1~2日一巡,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应2~3年一次,并根据巡查和检测结果制定养护对策。
车行道:车行道路面平整、无积水,沥青路面出现裂缝、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应及时进行维修。
人行道:人行道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及横坡符合设计要求。平缘石、立缘石稳定牢固、线形直顺;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缘石坡道位置安装正确、完好。修复人行道应从整体上达到统一和协调的效果,应用同材质、同色彩、同规格的修复材料。修复材料除符合强度要求外,还应具有防滑、耐磨性能。
3.城市支路及背街小巷
路面必须进行定期检查,随时掌握其使用状况,分析损坏原因,及时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保持路面处于完好状态。
巡查和检测:日常巡查要求宜2~3日一巡,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应3~4年一次,并根据巡查和检测结果制定养护对策。
车行道:车行道路面平整、无积水,出现裂缝、坑槽、壅包、啃边等病害,应及时进行维修。
人行道:人行道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及横坡符合设计要求。平缘石、立缘石稳定牢固、线形直顺;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缘石坡道位置安装正确、完好。修复人行道应从整体上达到统一和协调的效果,应用同材质、同色彩、同规格的修复材料,修复材料除符合强度要求外,还应具有防滑、耐磨性能。
城市桥梁应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达到无安全隐患、无破损、漏筋现象,外观整洁、排水通畅、行车舒适的要求。
1.养护类别
根据城市桥梁在道路系统中的地位,城市桥梁养护类别宜分为5类:
Ⅰ类养护——单孔跨径大于100m的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
Ⅱ类养护——城市快速路上的桥梁;
Ⅲ类养护——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Ⅳ类养护——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Ⅴ类养护——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
2.养护等级
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桥梁养护等级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Ⅰ类至Ⅲ类的城市桥梁和位于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游览地区的Ⅳ、Ⅴ类城市桥梁,应进行重点养护。
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之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业所在区域的Ⅳ、Ⅴ类城市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养护。
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除Ⅰ、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以外的其他桥梁,可进行一般养护。
3.桥梁巡检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检测评估应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日常巡查: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重点养护,应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有计划的养护,应不超过2日一巡; Ⅲ等养护等级的城市桥梁可一般养护,巡检周期不宜超过7日。
定期检测:城市桥梁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1次,可根据城市桥梁实际运行状况和结构类型、周边环境等适当增加检测次数。结构定期检查时间按养护等级划分: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每年一次;Ⅱ类--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应2-5年一次。
特殊检测:特殊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的单位承担,由专业人员采用专门技术手段,并辅以现场和实验室测试等特殊手段进行详细检测和综合分析,检测结果应提交书面报告。
六.窨井盖管理
1.泰安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铺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水口等的井盖,统称地下设施窨井盖。
2.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下设施窨井盖养护运行业务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地下设施窨井盖养护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交通、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等相关产权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维护管理。
3.地下设施窨井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金属井盖与基座之间应采取铰链等方式定位连接。
窨井盖和基座必须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禁止不同类别的地下设施窨井盖相互混用。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窨井盖和基座,由主管部门责成其产权单位限期更换。
4.地下设施窨井盖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产权单位对其地下设施窨井盖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有权责成产权单位及时维修、更换窨井盖及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5.主管部门和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考核制度,落实地下设施窨井盖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主管部门对责任范围内道路上的地下设施窨井盖、各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设施窨井盖每日巡查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巡查情况及巡查责任人必须登记在案。
各产权单位应当开通二十四小时地下设施窨井盖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和专线传呼,并配备联络人员。
6.各产权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所属地下设施窨井盖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补换;对一时无法补换的或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应立即采取能够确保行人和行车安全的临时性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通知有关产权单位处理。一时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通知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7.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设施窨井盖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设施窨井盖。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设施窨井盖、制止损害窨井盖行为和举报窨井盖缺损情况的义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破坏地下设施窨井盖。
10.由于地下设施窨井盖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各窨井产权单位要逐步推广“六防”井盖,加装防坠网,提升窨井盖移位、故障自动报警等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巡查管理
(一)巡查内容
养护单位根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对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
1.道路设施经常性巡查
对设施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并现场填写城市道路每日巡查表。巡查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沉陷、坑槽、拥包、车辙、松散、搓板、翻浆、错台、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剥落、啃边、缺失、破损、淤塞等损坏;
(2)道路上的排水检查井、雨水箅子及周边路面缺失、损坏等情况;
(3)路面积水情况。
(4)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
(5)护栏、隔离墩、安全岛、人行指示牌、爆闪灯、防撞桶等设施损坏和整洁情况;路名牌损坏情况。
(6)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建(构)筑物、亭体、杆件、箱体等情况。
(7)违法占掘路施工、拆除、移动、损毁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及道路附属设施等;违法占压、损毁排水设施等。
(8)重大活动保障路线范围内道路设施的完好情况。
(9)检查在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包括改建、扩建、翻建、大中修等建设项目对道路设施及排水设施的影响,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作业过程的监管工作,留存好检查监管影像资料。
(10)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2.桥梁(涵)、隧道及挡土墙的经常性巡查
对设施结构变异、桥及桥区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和桥面系、限载标志、限高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日常巡检。宜以目测为主,并现场填写城市桥梁每日巡查表。巡查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桥面系及附属结构物的外观情况:
平整性、裂缝、局部坑槽、拥包、车辙、桥头跳车;桥面泄水孔的堵塞、缺损;
人行道铺装、栏杆扶手、端柱等部位的污秽、破损、缺失、露筋、锈蚀等;
墩台、锥坡、翼墙的局部开裂、破损、塌陷等。
防撞体、隔离墩、防眩板、隔音墙等的设施损坏、缺失、整洁等;
限高架、爆闪灯等设施的损坏、锈蚀等。
桥名牌、桥梁限载、限高标志完好情况。
(2)上下部结构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伸缩装置的阻塞、破损、联结松动等情况。
(3)桥梁安全区域内,各类违规占压情况。
(4)巡查在桥区内的施工作业情况。
(5)隧道内面板、各种标牌等设施的损坏、整洁情况。
(6)挡土墙面层脱落、钢筋锈蚀,压顶、警示柱、排水设施损坏及排水不畅等情况。
(7)其他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8)巡查擅自在桥梁(天桥)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擅自在桥梁(天桥)架设管线;桥涵区域内违章施工作业。
(9)已巡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的处置情况。
(10)主管单位安排的其他巡查工作。
3.路名牌管理要求
(1)道路的起点、终点和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处应设置路名牌。
(2)路名牌应设置在路口曲线起点上。牌底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m,立杆埋设距路缘石宜为0.3m,垂直于地面,深度不应小于0.5m。
(3)路名牌和指示牌等设施,不得安设在盲道和无障碍坡道上,不得妨碍行人正常通行。
(4)路名牌和指示牌应保持整齐、清洁。
(5)路名牌和指示牌出现松动或倾斜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对严重破损的路名牌应及时更换。
(二)巡查要求
1.养护单位须按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成立道路桥梁设施专业巡查队伍,网格要划分合理,责任明确,建立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落实。
2.巡查人员应具备素质高、年富力强、熟悉道路桥梁相关知识等条件。
3.养护单位应建立完善巡线制度,强化网格员的发现、报告职责和考核管理。
(三)问题处置
1.对巡查发现的设施病害,根据工程量大小、病害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提报维修。
2.巡查过程中发现道路沉陷、坑洼、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护栏损坏,限高架损毁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情况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上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应在现场监视,养护单位应在当日组织维修,将情况上报主管单位。
3.巡查中发现违法占掘路施工,拆除、移动、损毁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及道路附属设施,占压、损毁排水设施等情况,须当场采取制止措施,同时向执法部门举报,并全程跟踪整改情况。保留现场处置影像、文字等资料,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巡查记录中,上报主管单位。
4.发现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建(构)筑物、亭体、杆件、箱体等设施,擅自在桥梁(天桥)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擅自在桥梁(天桥)架设管线,桥涵区域内违章施工作业等情况,须当场采取制止措施,同时向执法部门联动(举报),并全程跟踪整改情况。保留现场处置的影像、文字等资料,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巡查记录中,上报主管单位。
5.巡查中发现突发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事件等问题,养护单位作为道路设施安全维护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先行组织处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应急事件的处置程序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事态发展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留好现场处置影像、文字资料,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巡查记录中,上报主管单位。
八.维修管理
1.维修安排
(1)计划维修:养护单位根据道路桥梁的巡查情况制定维修计划,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维修。维修计划应包括维修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维修内容、维修标准、工程量、工期、预算值等内容。
(2)专项维修:上级部门安排的应急维修、雨后或雪后的集中维修。养护单位应对重要桥梁或遇恶劣天气、汛期、雨季、冰冻等特修工程量提出相应的维修措施。
(3)零星维修: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群众举报投诉、主管单位安排的小型临时任务、其他应急工作等设施日常零修,采取随发现问题随维修的方式,及时维修完毕。
(4)桥梁和挡土墙维修:一是养护单位根据桥梁和挡土墙检测报告,制定可行的年度维修计划,报主管单位审核,维修计划包含维修项目、维修工程量、估算费用、维修时限等内容。二是日常巡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零星维修问题,及时组织维修,确保道路桥梁设施安全。
(5)占掘路恢复:养护单位应根据主管单位审批的占掘路项目审批时限,制定连续的基层和面层恢复计划,并按照占掘路相关规定完成路面恢复。
(6)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完成的维修项目报主管单位,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维修项目及工程量、结算资料、维修照片等内容。主管单位对维修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2.维修工艺和质量
(1)大、中、小修项目设施维修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2)设施养护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施工前、中、后三个环节的影像资料留存。
3.安全文明施工
(1)养护单位要加强道路施工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醒目处悬挂施工标志牌、公示牌,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保证安全和质量。
(2)车行道维修原则上在夜间施工,白天恢复通行,养护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次日安全通行。
(3)养护维修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废料日产日清。设施维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知相关操作规程,坚持按章作业,作业人员统一着装,自觉遵守交通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4.维修监督管理
(1)主管单位每周对维修项目的施工工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度等进行抽查、监管和考核。
(2)维修工程量不实的,项目不予签证认可。
(3)维修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签证认可。
(4)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5)计划维修、专项维修、零星维修等项目维修时限不符合要求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6)设施维修及占掘路基层和面层恢复完成后,养护单位及时通知主管单位组织验收。
九.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1.主管单位须建立道路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电子信息化管理
2.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功能应包括道路桥梁档案电子化(含移交、巡查、维修、检测等数据)、桥梁24小时视频监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手机APP巡查系统、桥梁超载车辆监控等功能。
3.信息系统硬件配备应包括监控室、桥梁应力应变结构构件健康监测装置、桥梁24小时视频监控装置、手机APP、桥头超载车辆电子监控装置等。
4.系统须达到道路桥梁移交、巡查、维修、检测、应急处置等档案电子化;重点桥梁及重型车辆通行的桥梁设置24小时视频监控装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桥梁设置应力应变结构构件健康监测装置。
5.道路桥梁巡查、维修、检测、安全隐患处置及桥梁结构健康检测记录齐全,处置到位。数据更新及时,隐患及时发现并处置,确保信息系统运行正常。
6.信息系统建成后监控室须24小时值守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道路桥梁运行安全。
7.主管单位每季度对道路桥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检查、考核,内容包括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数据更新、隐患处置、桥梁安全运行情况等方面。
十.应急管理
1.养护单位须制定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养护单位须制定道路桥梁应急演练计划、脚本,每年至少完成2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记录资料齐全。
3.养护单位应建立道路桥梁应急维护管理台账;应急队伍人员充足,应急物资储备充足,储备存放安全。
4.养护单位发现应急事件,第一时间安排人员、机械赶赴现场,并上报主管单位。
5.主管单位对养护单位安全应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十一. 投诉信访处置
1.养护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数字化城管、市民热线、网络舆情、信访、投诉等问题。收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落实问题原因,制定可行的维修或处置计划并上报主管单位。
2.养护单位应建立群众反映问题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并向群众反馈。
十二.档案管理
1.城镇道路桥梁养护单位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
2.养护单位建立道路桥梁设施养护台账,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与设施管理业务科室台账保持一致。
3.养护单位须对设施移交档案资料保存完好,登记在册。
4.对于重点养护项目,养护单位应制定养护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书面交底。
5.养护单位做好施工前、中、后的影像资料留存。
6.巡查记录、审批表、工程量确认单、结算资料养护单位需记录清楚、真实、保持完整。
7.市民热线、网络舆情等反映的问题养护单位需落实到位、回复及时,档案资料保存完整,每月将情况汇总后上报主管单位。
第三节 管理评价
由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对组织对泰安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对城市道路桥梁养护施工质量、维修及时性、安全文明作业、应急任务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评价成绩纳入各区(管委会)、年度考核。
泰安市域各县(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对辖区内城市道路桥梁养护施工质量、维修及时性、安全文明作业、应急任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被考核对象的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
各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将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
对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进行维护管理的,各级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服务外包单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购买服务费用挂钩。
评价方式分为日常监督考评、年终评价。日常监督考评设施从设施统计表中随机抽取,年终评价根据每月考评情况开展。
评价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是否到位、设施巡查维修及时性、设施完好率。
评价实行百分制,按照扣分的原则,下不保底。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95分以上为优秀; 95~90分为良好; 85分及以上为合格; 85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价细则详见表2-1。
表2-1 道路桥梁设施管理评价细则
类型 |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考评方式 |
一、综合管理 (20分) | 1 | 管理机制健全 | 4 |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合理,职能完善; | 查阅资料、现场调查 |
2 | 管理制度完善 | 4 | 精细化管理制度与标准完善,有日常巡查维护制度; | ||
3 | 机构运行正常 | 4 | 值班、巡查人员在岗,通信正常,日常工作处理处置及时; | ||
4 | 专项规划编制 | 4 | 编制《道路系统规划》或《综合交通规划》且已批复实施,道路桥梁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满足城市交通需要; | ||
5 | 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4 | 日常精细化养护管理与相关人员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维护管理资金保障到位。 | ||
二、道路管理与维护(40分) | 6 | 道路结构 | 20 | 沥青路面无坑洼、破损、隆起、网裂或拥包,修补规范;(每一处扣0.1分,共12分) | 随机抽取道路现场考核,抽取比例不低于20% |
水泥混凝土路面无交叉裂缝、破碎、边角剥落、接缝料损坏、坑洞、错台或拱起;(每一处扣0.1分,共4分) | |||||
无安全隐患;(4分) | |||||
7 | 道路功能 | 5 | 人流、车流通行顺畅,无占道经营;(每一处扣0.2分,共2分) | ||
道路标志和路面标线设置清晰规范;(每一处扣0.2分,共3分) | |||||
8 | 道路附属设施 | 10 | 人行道砖铺装规范、平整,无缺失、沉陷、断裂或松动;(每一处扣0.1分,共5分) | ||
路缘石无破碎、缺失或松动;(每一处扣0.1分,共3分) | |||||
盲道、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设置规范;(每一处扣0.1分,共2分) | |||||
9 | 道路维护资料 | 5 | 日常巡查记录、维修记录(附现场图片),投诉监督记录完善。 | 查阅资料 | |
三、桥梁管理与维护(20分) | 10 | 桥梁结构 | 10 | 桥面铺装层无坑槽、碎裂、洞穴,桥面人行道无网裂、塌陷或残缺;(每一处扣0.2分,共4分) | 随机抽取桥梁现场考核,抽取比例不低于30% |
伸缩缝无变形、损坏、螺帽松动,行车无异响、跳车;(每一处扣0.2分,共2分) | |||||
墩台无裂缝、侵蚀或蜂窝麻面;(每一处扣0.2分,2分) | |||||
无安全隐患;(2分) | |||||
11 | 桥梁功能 | 4 | 人流、车流通行顺畅,无占道经营;(每一处扣0.2分,共1分) | ||
桥梁标志和桥面标线设置清晰规范;(每一处扣0.2分,共1分) | |||||
桥下空间管理得当,无乱搭乱建;(每一处扣0.4分,共2分) | |||||
12 | 桥梁附属设施 | 4 | 泄水设施设置规范,无脱落或堵塞;(每一处扣0.2分,共1分) | ||
桥护栏无残缺、破损、露筋、大面积锈蚀情况;(每一处扣0.2分,共1分) | |||||
限载标志牌、名牌无缺损现象;(每一处扣0.5分,共1分) | |||||
梯道防滑条无破损、缺失;(每一处扣0.2分,共1分) | |||||
13 | 桥梁维护资料 | 2 | 日常巡查记录、维修记录(附现场图片),投诉监督记录完善。 | 查阅资料 | |
四、现场施工管理 (5分) | 14 | 安全施工 | 3 | 施工人员须穿戴反光背心、安全帽,有安全监督员、交通疏导员,警示牌、警示锥、围挡等防护措施设置规范;(每一处扣0.5分) | 随机抽取相关施工现场考核 |
15 | 文明施工 | 2 | 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完工后现场清理干净。(每一处扣0.4分) | ||
五、问题整改与宣传报道(15分) | 16 | 问题整改 | 5 | 对上季通报问题及市民举报投诉、12345热线转办、数字城管派件、领导交办事项等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处置;(每件扣1分) | 查阅相关记录并实地检查 |
17 | 宣传报道 | 5 | 在当地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与方法,建立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引导市民共参共管,保障社会有效监督; | 查阅资料与相关信息 | |
18 | 舆情控制 | 5 | 舆情控制得当,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形成恶劣社会影响。 | 查阅资料与相关信息 |
第三章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第一节 管理目标
充分利用GIS信息技术,采用微服务架构模式,构建智能感知、数据融合和智慧应用三大体系,实现排水智能感知、运营、监管及决策的全过程智能管控。实现泰安市排水系统安全运行,污水处理排放达标,无二次污染。
二.主要指标
1.排水管网及井盖雨水篦等完好率达到 92%以上。
2.排水管道满足功能需要。
表3-1 城市排水主要指标参照表
序号 | 管道及附属设施 | 指标要求 | |
1 | <DN600雨水管或合流管 | 积泥深度<1/4管径 | |
2 | ≥DN600雨水管或合流管或污水管 | 积泥深度<1/5管径 | |
3 | 雨水口 | 有沉泥槽 | 积泥深度<管底以下50mm |
无沉泥槽 | 积泥深度<管底以上50mm | ||
4 | 检查井 | 有沉泥槽 | 积泥深度<管底以下50mm |
无沉泥槽 | 积泥深度<管道积泥深度 |
3.污水处理设施及泵站设施等正常运行。
4.污泥100%安全处置。
三.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
雨水篦子、截污井、雨污水管道无杂物堵塞,雨污水管网畅通,污水水位正常;污水检查井井盖、井座和水篦子无缺损,井筒及管道无渗漏、塌陷情况。污水处理运行管理、运营维护正常有序,出水水质排放达标,污泥100%安全处置。
第二节 管理要求
1.加强排水设施巡查监管,坚决杜绝私接乱接现象发生。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相互混接。
2.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渗滤液、泔水、粪便,禁止在城市排水管线覆盖面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爆破、打桩等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二.职责分工
1.行政主管单位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运行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直接管理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各区、县(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运行管理。
各级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并细化养护管理制度,对养护单位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工作。
2.养护单位
受各级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养护规范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运行的作业单位。
养护单位全面负责排水设施日常巡查运行、维修养护计划制定、维修养护、监测、安全等工作。
三. 巡查管理
1.设施巡查是指养护单位按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对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情况、完好情况、安全情况、污水排放等情况现场巡视检查。
2.巡查内容
(1)河道沿线排水口有无污水排出,排水管渠半截流处有无污水溢流问题,及污染问题的溯源。
(2)非车行道、非人行道范围内的排水检查井、雨水井的埋没、塌陷等问题,井盖破损、缺失、标识错误等问题。
(3)管渠、检查井、雨水收水井、雨水箅子结构安全情况和淤积情况。
(4)排水设施冒溢问题。
(5)雨水收水井淤积、孔眼堵塞等问题。
(6)沿路、过路排水渠洞结构安全情况。
(7)排水管渠与油气管线交叉区域的安全运行情况。
(8)在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暗渠安全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行为。
(9)排水设施的批后巡查监管:经审批的拆除、迁移、接入排水设施的施工现场内管线接入位置、管线施工方案、排水管渠保护措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等。
(10)违法破坏、拆除、移动、封堵、占压、穿越、私接、混接排水设施等影响正常排水的行为。
(11)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污水、垃圾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2)信访、投诉、舆情、及有关部门督办、转办的反映排水管线及附属设施冒溢、缺失、破损、污染等问题的落实排查及复查整改情况。
(13)其他在日常巡查中应当发现的与排水设施相关的问题。
3.巡查频次
(1)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检查井和雨水口内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3)舆情、信访、投诉问题及排污问题、安全隐患问题,每日巡查一遍直至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每周复查一次。
4.巡查要求
(1)养护单位须按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成立排水设施专业巡查队伍。巡查网格要划分合理、符合要求、责任明确,建立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落实。
(2)各巡查网格需配备巡查用电动车等机动车辆,钩子、锤子、巡查明细台账、巡查日志、统一工作服,警示背心等装备。开井作业时应携带必备的装备及警示标志,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戴安全帽。
(3)养护单位建立排水网格巡查设施明细台账,明确各网格内排水设施具体位置,每位排水设施网格巡查人员人手一份。
(4)巡查人员对照设施台账、按照巡查内容要求对本人负责区域内排水设施按照巡查频次要求进行全面、逐项巡查。
(5)巡查人员应每周、每月对排水设施巡查发现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填报,并按要求及时提报主管单位。
(6)养护单位应建立完善巡线制度,强化网格员的发现、报告职责和考核管理。采取人机结合等多种措施,实现重要排水管线、主要排污口等全程监控。
5.问题处置
(1)巡查发现的问题,属日常养护内容的,由养护单位列入月养护计划,按照日常养护程序尽快实施养护;属于日常维修内容的,由养护单位按日常维修程序尽快组织实施维修。
(2)巡查中发现污水流入雨水管渠、河道或污水冒溢至路面等污染问题,立即进行溯源排查,原则上当天查明原因并立即处置,巡查人员保留溯源过程影像,并记录巡查台账中,同时上报主管单位;对复杂问题由养护单位先行采用封堵、抽排等临时方式截污,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溯源排查,尽快查明原因,将截污改造方案上报主管单位。
(3)巡查中发现非法破坏、拆除、移动、私接、占压排水设施等情况以及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私排、偷排污水等问题,须当场采取措施制止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向执法部门、环保部门举报,并全程跟踪整改情况。养护单位需保留现场处置的影像、文字等资料,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巡查记录中,上报主管单位。
(4)巡查中发现突发事件(例如压力管线爆管)或重大安全隐患事件(例如排水管渠内出现疑似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与油气管线交叉等)等问题,养护管理单位作为排水设施安全维护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赶至现场,按照应急事件的处置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养护单位留好现场相关影像、文字等资料,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巡查记录中,上报主管单位。
(5)在对经审批的排水设施接入、迁移、拆除等施工现场巡查时,发现未按照审批要求、方案实施,不符合排水设施施工标准、规范等情况,须当场采取措施制止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向执法部门、环保部门举报,并全程跟踪整改情况。养护单位需保留现场处置的影像、文字等资料,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巡查记录中,上报主管单位。
(6)巡查发现雨水收水井淤积问题,及时安排排水设施养护单位进行清掏。
6.排水水质监测
(1)根据排水许可台账,主管单位委派养护单位、专业监测机构,对经审批的排水用户排放口进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监测。
(2)主管单位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监测机构监测发现排水单位排水水质、水量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及时告知执法部门及环保部门查处。
7.巡查监管
(1)主管单位每周对养护单位网格巡查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查。每月对日常巡查内业资料进行检查。
(2)抽查发现网格巡查人员未到岗到位的,无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巡查记录未按要求汇总、巡查内容中相关问题未及时发现、或上报不及时的、巡查上报弄虚作假等问题,在当月排水设施考核中予以扣分。
四.管渠及附属设施养护维修管理
(一)日常养护
1.养护内容
日常养护即按相关规范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疏通、清掏,确保排水通畅和无冒溢等问题。内容包括管道、管渠的疏通、疏浚,排水检查井清掏,雨水收水井清掏(环卫养护单位负责)以及污泥废渣外运等。
2.养护安排
(1)养护单位需建立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养护台账,建立清淤年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将清淤地点、次数、时间段、淤积量、清淤方式,发现问题、淤积原因等信息在台账中予以记录,并作为养护计划制定的依据。
(2)养护单位根据管渠及附属设施养护台账、汛前管渠清淤要求等信息情况编制管道养护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初步确定排水管道清淤地点、清淤频次工作计划。
(3)养护单位根据养护年度计划、巡查发现问题、汛期管渠淤积情况等制定合理的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养护月计划,明确清淤位置、清淤时间、清淤长度(检查井个数),并按照管道及附属设施养护月计划实施养护。
(4)每月5日前,养护单位将下一月的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养护月计划报排水管理业务科室审批。
(5)每月的15日前,将上月完成的养护项目工作量明细报排水管理业务科室,包括清淤位置、清淤工程量、初步预算值、清淤前、中、后照片等初步资料内容。排水管理业务科室对清淤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3.养护质量标准及要求
养护标准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并确保养护质量。养护单位须留存养护作业过程前、中、后三个环节的影像资料。
(1)雨水检查井及管道
检查井及管道淤泥深度应低于《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为保证汛期安全,每年汛期前对雨水检查井、管道全面清掏、疏通。
(2)雨水收水井
雨水收水井泄水孔应无堵塞物,泄水孔处的淤积物应不高于管底的五分之一,支管淤泥应低于管径的五分之一。为保证汛期安全,由环卫养护单位每年汛期前对雨水收水井进行全面清掏。
(3)污水检查井及管道
检查井及管道淤泥应低于《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管道疏浚计划根据运行水位安排,保证排水通畅。
(4)暗渠
暗渠淤积物不高于插接管管底,并不高于原有过水断面的1/5,流水通畅,无杂物,无堵塞。为确保安全度汛,养护单位须在汛期前对暗渠(包括渠渠出水口)进行清淤并外运淤泥废渣。
4.现场工作要求
(1)养护工作现场标准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道维护作业、下井作业等。同时,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杜绝淤泥乱堆乱放、洒漏现象,对污水污染较脏的路面,应冲刷干净。
(2)进行管道维护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进行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人员应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服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安全警示服及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维护作业区域应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③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④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应检测管道内有害气体;
⑤井下作业时,应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井上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
(3)井下作业时,人员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②监护人员应密切观察作业人员情况,随时检查空压机、供气管、通信设施、安全绳等下井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③当发现有中毒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④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器具;
⑤井下作业前,应开启作业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且通风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二)日常维修
1.维修内容
日常维修指在日常养护内容以外,按相关规范要求,需对排水设施采取的维修、改造措施。维修内容包括非车行道、非人行道范围内的检查井与雨水箅子盖座更换、非车行道、非人行道范围以内的检查井与雨水箅子维修,雨污混流改造,截污改造、管渠维修、改造。
2.维修质量标准及要求
排水设施维修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养护单位加强施工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养护单位须留存维修作业过程前、中、后三个环节的影像资料及图文资料。
3.维修时限要求
发现检查井井盖,雨水箅子发生丢失缺损的,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6个小时补齐或修复;发现排水设施堵塞或冒溢的,疏通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原则上在24小时内疏通完毕;排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应2小时内设置安全警示,原则上在72小时内修复。
(三)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
1.检测与评估目的
摸清排水口上游管道及检查井缺陷类别、外来水种类、水量大小、评估缺陷等级和雨污混接情况,为管道及检查井缺陷修复和雨污混接治理提供重要依据。
2.检测范围与方法
检测范围的重点是存在问题排水口上游排水管道和检查井。检测由排水口开始,由下游至上游,先干管后支管,应尽可能涵盖排水口服务范围内所有排水管道和检查井。
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检测时的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排水管道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从事排水管道检测和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检测、调查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检测技术路线
根据排水管道主要节点之间或与排水口出水的污染物浓度对比,快速确定需要检测的排水管道、检查井及需要检测、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图详见图3-1。
图3-1 管道及检查井检测技术路线
4.排水管道与检查井缺陷评估
对管道与检查井结构性状况评估。根据管道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评估判断管道的损坏程度,并依据评分结果给出管道的修复建议。
修复指数 | RI<4 | 4≤RI<7 | RI≥7 |
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结构状况总体评价 | 无或有少量设施损坏,结构状况总体较好 | 有较多设施损坏或个别处出现中等或严重的缺陷,结构状况总体较差 | 大部分设施已损 坏或个别处出现 重大缺陷,结构 状况总体很差 |
修复建议 | 可不修复或局部修复 | 局部或整体修复,局部修复时, 对存在渗漏或导致渗漏的二级及以上结构缺陷,必须进行修复 | 紧急修复或翻新 |
对管道及检查井功能性状况评估。根据管道存在的功能性缺陷,评估判断管道功能影响程度,并依据评分结果给出管道的维护建议。
修复指数 | RI<4 | 4≤RI<7 | RI≥7 |
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功能状况总体评价 | 无或有少量设施局部超过允许淤积标准,功能状况总体较好 | 有较多设施超过允 许淤积标准,功能状 况总体较差 | 大部分设施超过允许淤积标准,功能状况总体很差 |
修复建议 | 不维护或超标管段维护 | 局部或全面维护 | 全面维护 |
五.闸门养护维修管理
1.养护及维修、检修要求
(1)养护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闸门及附属设施日常保养及简易维修、专业维修、故障处置,并做好安全措施。
(2)每年汛前需进行闸门检修,包括闸门的除锈和钢丝绳的涂油等工作。
(3)每半年检查所有机械及连接部件的紧固螺栓、各种保护装置及润滑、注油情况等。
(4)每半年检查电器回路中单个元件、所有动力回路和操作回路,保证接线正确、整齐。
(5)每月检查闸门门体及启闭机传动部位有无阻卡物件,无杂物,汛期每次降雨期间检查一次。
(6)养护单位做好检查、保养以及问题处理记录。
2.问题处理
养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闸门、启闭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正常工作,并同步上报主管单位。
六.泵站养护维修管理
1.泵站巡查、养护、维修、操作、设施检测及要求
(1)泵站巡查、日常养护、维修、操作、设施检测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做好安全措施及巡查、养护、维修、操作、设施检测工作及过程记录,并按要求留存相关档案。
(2)泵站内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检测装置等必须定期检测,其它设施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检查维护水泵、闸阀门、管道、集水池、压力井等泵站设备设施时,必须先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进行检测与防护。
(4)电气、电力设备巡视、检查、清扫、维护、试验以及电力电缆定期检查与维护等工作,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5)泵站的仪表与自控、辅助设施、除臭降噪等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泵站的进水与出水设施、消防与安全设施的操作管理、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2.故障处理
(1)泵站故障处置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范操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2)值班人员应保持清醒头脑,冷静判断故障的类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上报泵站管理员。
(3)泵站停机、溢流等问题需及时上报排水管理业务科室,并说明停机、溢流原因、时间。泵站停机、溢流状态下,养护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排放要求,养护单位须尽量避免服务范围污水溢流及污染环境问题。
(4)值班人员应将故障的发生时间、发生现象、预判原因,紧急处理措施等详细记录在值班记录本。
3.泵站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1)养护单位须建立泵站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站一档”电子信息化管理。
(2)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功能应包括泵站档案电子化(含巡查、维修、运行等数据)、进水口24小时视频监控、进出水口流量监测、水位监测、压力管道压力监测等功能。
(3)养护单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泵站信息系统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信息数据更新及时,隐患及时发现并处置,确保信息系统运行正常。
(4)排水管理业务科室每季度对泵站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检查、考核,内容包括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数据更新、隐患处置、泵站运行情况等方面。
4.泵站调度
(1)养护单位须建立泵站自动化调度控制系统(包括流量计、液位计、压力计、视频监控、数据采集、调度室建设等),并配备专职调度员,人员数量及技术能力须满足泵站调度要求。
(2)养护单位与各污水处理厂建立调度联动机制,相关调度员配备对讲机,方便及时沟通联系。同时建立统筹保障机构,协调调度双方配合联动事宜。
(3)养护单位定期排查、校核并确定各泵站最高允许水位,为泵站运行调度提供数据支撑。
(4)养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泵站调度方案,做到出水量削峰填谷,确保泵站在满足污水处理厂要求的前提下出水量最大化,常规状态下不得出现泵站溢流。
七.日常养护、维修的监管
1.主管单位每周对养护单位日常养护、维修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进度等进行抽查、监管,日常抽查、监管发现问题纳入每月考核中予以扣分。
2.养护质量不合格、养护工程量不实的,不予进行工程量认可,并在当月设施考核中予以扣分。
3.检查发现两处以上维修现场问题与巡查记录现场不一致,维修质量不达标,维修工作量与实际明显不符等问题,工程量不予认可,并在当月设施考核中予以扣分。
4.检查发现养护维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规范、未在规定时限完成等问题的,泵站调度不及时,污水处理厂水位监控不及时等问题,在当月排水设施考核中予以扣分。
八.污水处理厂管理
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或管理,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各项规定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2.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正常运行天数]×100%)应达到95%以上,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应除外。每天水样的所有检测项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均达标,当天水质视为合格。
3.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
4.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的检测数据应每月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5.运营单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运营单位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应报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备案。
6.运营单位应按照签订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7.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内容主要包括:水量、COD、氨氮,以及重点工段的运行情况等。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8.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
9.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10.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施设备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向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11.污水厂应做好冬季防寒、解冻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冬季运行。
九.污泥处置管理
1.污泥处理处置应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采取必要的工艺技术措施,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的去除,并防止二次污染的产生。
2.污泥处理处置应执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原则。从源头开始制定全过程的污染物控制计划,包括厂内污染物预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工艺的强化等环节,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
3.污水处理厂应使脱水污泥日产日清。
4.污泥贮存设施或场所应采取封闭或半封闭措施,防止臭气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渗滤液渗漏、溢流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地下水。必要时宜设有渗滤液和臭气的收集及处理设施。
5.污泥运输前应先进行减量化和稳定化处理,污泥运输应采用密闭车辆或管道等输送方式。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偷排等违法行为,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6.严禁向国家划定污泥临时贮存和最终处置场所以外的地面水体、水岸、山谷、洼地、池塘、河滩及溶洞等区域排放污泥。
7.污泥处理处置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
十.投诉、舆情、信访处理
1.养护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政府部门接到的群众举报、投诉、舆情、信访等反映的排水设施相关问题。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工作,避免出现因自身工作不到位引起的投诉、舆情信访。
2.收到主管单位受理的举报、舆情、投诉或信访、环保等问题后,第一时间落实问题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3.养护单位应建立群众反映问题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并向群众反馈。
十一.安全与应急管理
1.养护单位须根据《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下井作业、泵站、污水处理厂操作等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安全生产制度以及重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日常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流程以及安全制度执行,维护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遇到突发事故严格按照应急处置程序立即组织处置。
2.针对排水设施各类突发事故,养护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每年组织各类事故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
3.养护单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4.养护单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
5.养护单位建立应急队伍台账、物资台账及安全技术人员、设备等台账,相关人员充足,物资储备充足、存放安全。
6.排水管网突发重大事件应符合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①行政主管单位接到管网事故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通知养护单位执行断水作业。
②行政主管单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管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启动预案,则立即召集相关单位、部门,统一部署。
③在执行断水作业的同时,养护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必要的抢修设备,如围栏、照明、发电机、挖掘机、抽水泵等。
④属人为破坏的,养护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现场取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词和联系方式、现场照片等;同时向行政执法部门报案。
⑤事后行政主管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分析,纠正制度缺陷,完善技术标准。
7.在市政排水管网应急抢修过程中应用GIS技术,借助GIS技术对建筑物结构、建筑排水设备以及管道之间的连通关系进行明确,制定出更加精准的排水管网应急抢修水平。
8.在市政排水管网日常管理中逐步建立GIS技术应用系统,加强管网数据积累程度,对管网数据进行统一管控与分类。一方面,监测地下排水管网运行情况,直观展现出排水管网的具体分布位置,通过日常监测巡视方式,及时发现与改进市政排水管网运行期间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对排水管网的监测数据进行精准化处理,制定出管网充满度指标,在部分排水管道内部增设液位计量装置与流量装置,确保所得管网运行数据更加准确。
十二.档案管理
1.养护单位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巡查、养护、维修、安全隐患台帐,并由专人负责。排水设施资料记录详细,分类清楚,数据详实。各类档案统一存放档案盒并贴上标签。编制档案目录,内容应与档案盒外标签一致。
2.养护单位对排水管理业务科室转发的落实重大周边管网配套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现场落实,并将周边管网配套情况(包括文字、平面图)及相关建议及时反馈排水管理业务科室。
3.养护单位应建立排水设施电子信息系统,利用科学手段将排水设施基本数据库,巡查、养护、维修、安全隐患情况收录入信息系统中,并实现动态更新管理。
第三节 管理评价
由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对组织对泰安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运行工作进行评价,对排水管网养护、管道清淤、防汛积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评价成绩纳入各区(管委会)、年度考核。
泰安市域各县(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对辖区内城市排水管网养护、管道清淤、防汛积水处理、污水处理等情况进行评价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被考核对象的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
各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所管辖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将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
对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进行维护管理的,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对服务外包单位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购买服务费用挂钩。
评价方式分为日常监督考评、年终评价。日常监督考评设施从设施统计表中随机抽取,年终评价根据每月考评情况开展。
评价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是否到位、设施巡查维修及时性、设施完好率。
评价实行百分制,按照扣分的原则,下不保底。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95分以上为优秀; 95~90分为良好; 85分及以上为合格; 85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价细则详见表3-2。
表3-2 排水设施管理评价细则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价标准 | 考评方式 |
1 | 管理制度 | 10 | 制定排水设施年度管理养护计划,建立监督分工职责体系,完善统计报表。(6分) 编制《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且批复实施。(4分) | 有计划得2分;有监督职责分工得2分;有完善的统计报表得2分,不完善得1分。 有专项规划得4分。 | 提供排水设施年度管理养护计划和监督统计报表。 提供专项规划成果。 |
2 | 养护经费投入 | 5 | 建立完善的年度养护经费投入计划或方案。(5分) | 有方案或者计划得2分,落实到位得3分。 | 提供上一年度的养护经费投入计划或方案等证明材料,养护经费投入台账。 |
3 | 雨水管 | 28 | ①管道:管道畅通,积泥深度不超过淤积要求。小于ND600,积泥深度小于1/4管径;大于等于DN600,积泥深度小于1/5管径。(4分) | 一处不合格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查阅日常维护管理资料和现场抽查,抽查3-5处 |
②检查井:检查井积泥深度不超过淤积要求。有沉泥槽,积泥深度小于管底以下50mm;无沉泥槽,积泥深度小于管道积泥深度。(4分) | 一处不合格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查阅日常维护管理资料和现场抽查,抽查3-5处 | |||
③井壁:井内清洁,四壁无结垢。(4分) | 一处不合格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查阅日常维护管理资料和现场抽查,抽查3-5处 | |||
④检查井盖框:盖框间隙小于8mm; 井盖与井框高差应在+5mm ~-10mm之间; 井框与路面高差应+15mm ~-15mm 之间。(4分) | 一处不合格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查阅日常维护管理资料和现场抽查,抽查3-5处 | |||
⑤连管:保持畅通,积泥不超过管径的 1/5。(4分) | 一处不合格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查阅日常维护管理资料和现场抽查,抽查5-8处 | |||
⑥雨水☐:积泥深度不超过淤积要求。有沉泥槽,积泥不超过管底以下50mm;无沉泥槽,积泥不超过管底以上50mm。(4分) | 一处不合格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查阅日常维护管理资料和现场抽查,抽查5-8处 | |||
⑦雨水☐盖框:盖框间隙小于8mm ;井盖与井框高差应在0mm ~-10mm之间; 井框与路面高差应在0mm ~-15mm之间。(4分) | 一处不合格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查阅日常维护管理资料和现场抽查,抽查5-8处 | |||
4 | 污水管 | 8 | ①管道:管道畅通,积泥深度不超过淤积要求。小于ND600,积泥深度小于1/4管径;大于等于DN600,积泥深度小于1/5管径。(4分) | 一处不合格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查阅日常维护管理资料和现场抽查,抽查3-5处 |
②检查井:井内无硬块;四壁清洁无结垢;盖框不摇动,缺角不见水;盖框之间高 低差不大于1cm。(4分) | 一处不合格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查阅日常维护管理资料和现场抽查,抽查3-5处 | |||
5 | 污水处理 | 10 | 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10分) | 每一项一次不达标扣1分,每项一天平均不达标扣5分,进水相应考核指标超标或外网停电等因素导致的除外。(进水超标需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样品应用合同规定的备用水样)。(该项扣完为止) | 水质在线检测记录、抽检记录、环保部门抽检情况。 |
6 | 污泥处理 | 10 | ①对脱水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6分) | 污泥处置(去向、用途、用量等)台账健全,无污泥乱堆乱放,现场干净卫生整洁,每发现一次,扣1分。(该项扣完为止) | 现场检查、污泥处理和运输记录(转运联单)、处置台账。 |
②脱水机房运行正常。(4分) | 除因工艺原因外,不得停运。因故障等因素所有脱水机停适一天扣1分。(该项扣完为止) | 脱水机运行台账和现场检查。 | |||
7 | 泵站养护维修 | 10 | 泵站日常巡查、养护、运行记录。(10分) | 缺少日常巡查记录资料,扣2分;缺少养护检查记录资料,扣2分;缺少流量、水位等参数在线监测数据,扣2分;缺少管理制度等资料,扣2分;缺少应急调预案,扣2分。 | 巡查、养护、运行、管理资料台账和现场检查。 |
8 | 智能化监测与管理 | 10 | 建立完善排水管网及设施电子档案,记录现状管网参数,污水管网重要节点并有时间轴的检测数据。融合城市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智慧化管理平台,提高服务质量。 | 有排水管网及设施电子档案得3分;污水管网重要节点有监测数据得4分;有信息化管理平台得3分 | 提供电子档案、监测水质数据、智慧化管理资料 |
9 | 应急管理与投诉处理 | 9 | ①针对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队伍、设备、程序等。(5分) | 无应急预案扣2分;无落实预案的队伍得1分;无应急设备得1分;无应急程序得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提供资料和现场检查。 |
②建立群众反映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有关的举报、投诉等问题。(4分) | 未建立反馈机制扣2分;有一处投诉未回复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提供资料和现场检查。 |
第四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第一节 管理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加强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养护工作,提高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安全运行率。为市民提供安全的照明环境,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和城市形象。
二.主要指标
表4-1 城市照明主要指标参照表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 | ≥95% |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亮灯率 | 主干道亮灯率≥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96% |
节能达标率 | 新建道路100%,既有道路≥80% |
第二节 管理要求
一.基本规定
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2.应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3,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4.城市照明主管单位应参与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结合泰安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5.城市照明主管单位应建立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日常巡查、考核评价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设施管理人。城市照明设施养护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维护管理责任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安全运行机制等,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反馈,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消除隐患。
6.城市照明主管单位应推动采用节能、环保、经济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思路进行城市亮化。大力推进城市照明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7.国家法定节假日、旅游旺季、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养护单位应组织好巡查、维修工作,确保完成亮灯保障任务。
二.职责分工
1.行政主管单位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运行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直接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
各区、县(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运行管理。
各级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并细化养护管理制度,对养护单位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工作。
2.养护单位
受各级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养护规范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运行的作业单位。
养护单位全面负责照明设施日常巡查运行、维修养护计划制定、维修养护、监测、安全等工作。
三.巡查管理
养护单位应结合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状况和气候、环境变化情况以及主管单位的要求,编制计划、合理安排,开展标准化巡查工作。
1.巡查分类
(1)定期巡查:由养护单位组织进行,以掌握照明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运行状况、运行环境变化情况 为目的,及时发现影响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巡查;
(2)特殊巡查:在有外力破坏可能、恶劣气象条件(如大风、暴雨、覆冰、高温等)、重要保电任务、设备带缺陷运行或其它特殊情况时,由养护单位组织对设备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巡查;
(3)故障巡查: 由养护单位组织进行,以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为目的的巡查;
(4)监督巡查: 由主管单位组织进行的巡视工作,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检查、指导巡查人员的工作。
2.定期巡查内容
(1)灯具、灯杆、基础、检修井、配电箱等照明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2)架空线路、电缆及其附属电气设备;
(3)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设备、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等电气设 备;
(4)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的建(构)筑物和相关辅助设施;
(5)防雷与接地装置、配电自动化终端、路灯智能化监控终端、直流电源等设备;
(6)各类相关的标识、标示及相关设施;
(7)对照明设施产生影响的施工行为;
(8)不符合安全距离、影响照明设施安全运行以及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
3.特殊巡查内容
(1)超负荷、负荷有显著增加或其他运行状态发生显著变化的照明设施;
(2)检修或改变运行方式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或新投运的照明设施;
(3)存在严重缺陷或缺陷有所发展及运行中有异常现象的照明设施;
(4)存在外力破坏可能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影响安全运行的照明设施;
(5)重要保障任务期间的照明设施;
(6)其他有特殊运行要求的照明设施。
4.其它巡查内容
(1)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广告等;
(2)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晾晒等;
(3)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备或设施;
(4)擅自接用照明电源,或虽经批准、但外接电设施未规范运行情况;
(5)擅自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做其他用途情况;
(6)在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挖掘取土或倾倒腐蚀性废渣、废液等。
5.巡查要求
巡查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资料及常用工具、备件和个人防护用品。
巡查人员在巡查线路、设备时,应同时核对命名、编号、标识、标示等。
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包括气象条件、巡查人、巡查日期、巡查范围、线路设备名称及发现的异常情况,沿线危及线路设备安全的树木、建(构)筑物和施工情况、存在外力破坏可能的情况等。
巡查人员若发现有损坏照明设施时,应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负责人汇报,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发现影响安全的施工作业情况,应立即开展调查,做好现场宣传、劝阻工作,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记录、分析、汇总,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
养护单位应加强对于外力破坏、恶劣气象条件情况下的特殊巡查工作力度和频度,确保照明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四.检测管理
照明线路的绝缘电阻的测量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数值一般不得低于0.5MΩ。
每季度对管线范围的所有箱变、配电箱低压回路进行工作电流检测,掌握线路运行情况,调整三相不平衡电流,同时做好台账记录。
每年对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照明功率密度值、道路照度和道路亮度进行抽检。尤其注意对夜间照明效果不佳道路进行检测。
定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评价,及时掌握运行状况。
养护单位应借助数字化技术,搭建可实时监控路灯线路实时工作电流、漏电电流的系统,采用数据分析的手段,评估当前路灯线路运行状况,及时采取针对措施处理电流异常状况。
每年对不低于10%的高压设备检测。检测内容包括:
(1)电缆变压器系统检测;
(2)高压送配电装置系统检测;
(3)自动投入装置检测;
(4)箱变温控装置检测;
(5)低压母线测试;
(6)高压母线测试;
(7)避雷器检测;
(8)接地装置检测;
(9)环网柜气体检测;
(10)集中补偿功率因数检测;
(11)环网柜检测。
每年对不低于1%的高压电缆检测,包括电缆探伤、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耐压测试。
五.抢修及检修管理
1.技术要求
(1)抢修与检修应优先采取不停电作业方式;
(2)抢修前,应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线路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3)抢修时,应尽量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和减少故障损失;
(4)多处故障抢修顺序是先主干线后分支线;
(5)抢修及检修灯具时不得擅自退出节能装置、电容补偿、单灯控制装置等设备;
(6)当电缆损坏需要更换时,更换的规格、型号需与原材料一致,宜整档更换,不得在档内、管道内设置接头;
(7)如设备故障不能短时间内消除,设备带故障运行期间,运维单位应加强监视,必要时制定相应应急措施;
(8)应急抢险工作影响到交通时,需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做好现场交通疏解。
2.抢修工作内容
(1)可触及的配电箱外壳、金属灯杆带电;
(2)灯杆断裂、严重倾斜或倒塌;
(3)灯杆基础破坏或法兰螺栓严重锈蚀或断裂;
(4)架空线路断线或下垂影响道路通行;
(5)工作井井盖严重破损或缺失;
(6)周边物体或植物倒塌危及灯杆或线路;
(7)灯具或配套装置脱落下坠;
(8)因照明设施损坏而影响交通或行人通行;
(9)人员密集场所或重大群体活动场所的照明故障;
(10)其他危及人员和交通安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需到现场应急处理的事项。
3.检修工作内容
(1)灯杆:更换接地设备;更换或扶正灯杆;更换基础;更换杆内线材;更换高杆灯内部的钢丝绳、卷扬机、行程开关;更换检修杆门内控制面板;更换杆门;加固地脚螺栓;
(2)灯具:更换故障的光源、镇流器、触发器、保险、灯具、以及附属装置;
(3)线路(包括电缆、架空线、临时架空线等):调整弧垂;修剪树木;清除异物;更换破损的金具;查找电缆和架空线的故障点;更换故障电缆和架空线;制作电缆中间接续、户内接续、户外接续;更换破损保护管、电缆盖板等;
(4)变配电设施:变压器更换、加油、除尘、更换部件;更换故障老化的开关、断路器、避雷器、接触器、保险、母排及站内电缆、线材;箱体内除尘、防腐防锈保养、标识牌更新等;
(5)监控设备:维护调试,光电探测设备,以及通讯控制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换故障的CPU、显示面板、蓄电池、继电器、通讯模块、互感器以及相应线材;清除灰尘;软件系统的及定期检查、更新、升级;
(6)智慧设施:包括LED显示屏、5G通信设备、环境监测设施、摄像头等设备的调试和更换维修工作;
(7)其他:为保障重要节日、活动以及各种突发事件而进行的检修工作。
4.故障分析报告内容
(1)故障情况,包括故障及修复过程、运行方式调整、设备变更情况、监控系统报警及数据等;
(2)故障基本信息,包括线路或设备名称、投运时间、制造厂家、规格型号、施工单位等;
(3)原因分析,包括故障部位、故障性质、故障原因等;
(4)暴露出的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六.智慧照明系统管理要求
1.智慧照明系统应具有遥控、遥测和遥信的功能。
(1)智慧照明系统应通过遥控功能,实现对路灯的灵活控制。遥控功能应提供多种控制手段,其中既有时控、光控、手动等独立控制方式,又有光控和时控结合、特殊控制等复杂控制方式。
(2)智慧照明系统应通过遥测功能来获取路灯设施的运行参数信息,进而分析得到路灯设施的运行状态,为路灯设施控制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远程控制终端应实时获取路灯设施运行参数,如果检测到异常数据或接收到巡测指令,应将最新的运行参数数据上传给监控中心,以完成接下来的分析和可能的控制操作。
(3)智慧照明系统应通过遥信功能直接获取路灯设施的运行状态,一旦发现某个状态发生异常变化,应在第一时间将异常信息发送给监控中心,以便做分析、提醒,并作为进一步处理的依据。遥信信息应包括:空气开关跳闸或熔断器熔断、交流接触器失效、控制箱开关等,监控终端一旦接收到这些信息会通过声音、短信、信息提示框等方式告知用户。
2.智慧照明子系统应具有查询统计分析功能。可以对各类数据按照年、月、日进行查询、统计;可以定时将各监控终端的电压、电流、亮灯率等运行情况进行查询、统计;可以对任意一天的实际开关灯时间等记录进行查询、统计;可以对历史故障、登陆信息进行查询和打印。
3.智慧照明子系统应实现对系统的准确校时,保证前置机和监控终端时钟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4.智慧照明子系统应具有报警管理功能。报警数据应有两个来源:遥测数据、遥信数据。通过分析遥测、遥信数据,能发现设备参数异常并产生报警记录,产生的报警记录会永久保存,以供查询、统计、分析;同时,报警信息应该会通过多种方式(短信、声音、信息提示窗口)告知用户。
七.节能与环保要求
1.城市道路路面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2.建(构)筑物立面景观照明应采用功率密度值(LPD)作为照明节能评价指标,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严禁采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气体放电灯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4.应正确选择景观照明方式和相应照明方法,除地标建筑外,不宜采用大面积整体照明的方式。除历史建筑外,景观照明不宜采用单一的勾轮廓照明方式。应合理设计景观照明供配电系统。
八.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绝缘鞋,穿反光马甲;危险施工区域挂警示牌和警示灯示警,设专职安全员负责观察、看护,安全员需配备哨子、红旗或交通指挥棒疏导交通。
2.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认真落实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现场内的坑、井、沟、洞和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设置围栏、盖板和醒目安全标志,危险区域在夜间需要设置警示灯。
4.施工现场内箱式变压器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5.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限位装置必须齐全有效,设备安装后要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6.路槽开挖、场地平整,挖掘机臂长范围内禁止站人。
7.施工过程中物资运输,弃土外运等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造成扬尘及二次污染;施工临时设置的安全围挡应有警示标志,并留有足够安全通道。
8.路灯设施施工作业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要求:
(1)电缆敷设
①敷设电缆时,查看现场,提出优化的敷设线路,应采用专用工具,严禁直接使用机动车拖拽,防止损伤电缆。
②检查井尽量减少电缆接头,避免事故隐患。
③原则上应使用密闭防水接头,防水等级不低于IPX67,接头防水、防尘、防腐蚀、耐高温、抗老化、绝缘等级II级,可在水中使用运行。
④电缆敷设完成后,应用摇表检测,确认线路正常后,方可送电。
(2)路灯安装
①灯杆内电源线不允许留有接头。
②认真核对电器与灯泡是否一致,电器接线是否正确。
③固定螺栓必须用专用工具拧紧,防止松动。
(3)灯杆吊装
①吊装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手套等防护用品。吊装作业进行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作业半径内有无障碍物,并示意周围行人及车辆避免事故。
②认真检查吊车、吊绳是否正常,设备不能满足现场作业要求时,操作员有权终止吊装,严禁强行进行作业。
③确认底骨架螺母固定牢固可靠后,方可松开吊绳。
④调整灯杆纵向、横向倾斜度,保持其竖直。
(4)路灯接线
①严格按相序分接,合理分配用电容量。
②绕包绝缘,做好防潮、防腐处理。
九.档案管理
应建立城市照明设施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台帐记录。建立健全变配电设施位置及系统图,应做好新建、移交、改造、检修、抢修、预防性试验的资料收集工作,并及时存档和做好台帐记录。
城市照明设施基础台账包括:线路类型、长度,各类灯杆、灯具数量、形式,变配电设备数量、形式,其他相关设备资料等。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台账包括:照明设施巡修、巡查台账、照明设施拆除、新增、节能台账,每日故障及修复情况台账,夜间熄灯检修台账,机械设备台账应急修复处理情况记录、监控中心值班记录等。
运维管理台账包括:人员台账,各类应急处置预案,热线受理及网络舆情登记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数字城管案件处理、市民投诉处理记录等。
第三节 管理评价
由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对泰安市城市照明工作进行评价,对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情况、亮灯情况、照明设施容貌、路灯清保洁情况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评价成绩纳入各区(管委会)年度考核。
各县 (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对辖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亮灯、施工区域管理、按时启闭、容貌等情况进行评价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被考核对象的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
各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所管辖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亮灯及城市照明投诉、照明设施安全、占道施工区域内照明质量等情况进行巡查,将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
对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进行维护管理的,各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服务外包单位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购买服务费用挂钩。
评价方式分为日常监督考评、年终评价。日常监督考评设施从设施统计表中随机抽取,年终评价根据每月考评情况开展。
评价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是否到位、设施巡查维修及时性、设施完好率。
评价实行百分制,按照扣分的原则,下不保底。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95分以上为优秀; 95~90分为良好; 85分及以上为合格; 85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价细则详见表4-2。
表4-2 功能照明设施管理评价细则
类型 |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考评方式 |
一、综合管理 (15分) | 1 | 城市照明系统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7 | ①城市照明系统建设维护管理及相关人员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3分) | 查阅资料,重点查看财政拨款情况 |
②近2年照明系统建设维护资金保障到位,且与本年度新建、改建市政项目相适应;(2分) | |||||
③维护资金与各类市政照明总量相适应,且不低于当地管理定额标准,并随物价指数和人工工资增长而合理增加。(2分) | |||||
2 | 城市照明系统规划编制 | 4 | ①编制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且批复实施,体现节能环保、功能完善型智慧城市照明系统理念(2分) | 查阅资料,结合各项指标实地核查,整体观察 | |
②城市照明系统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满足日常照明与安全需求。(2分) | |||||
3 | 城市照明系统制度建设 | 4 | ①指定符合当地城市照明系统精细化管理要求,降低能源消耗,提升路灯使用价值的规章、规范、制度。(2分) | 查阅资料并实地检查公共信息发布平台 | |
②建立公共信息发布平台,能满足公众参与,并保障有效社会监督。(2分) | |||||
二、城市功能照明 (30分) | 4 | 功能照明亮灯率 | 8 | 以主干道亮灯率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96%为基准,每下降0.1%,扣0.1分。(8分,该项扣完为止) | 查阅统计资料,整体观察,实地抽查主、次街道各2处 |
5 | 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 | 7 | 以设施完好率95%为基准,每下降0.1%,扣0.1分。(7分,该项扣完为止) | ||
6 | 功能照明报修限时处理率 | 5 | ①报修故障限时修复率100%,城区范围内维护单位须在12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处理问题。(2分) | 查阅台账资料与报修记录等统计资料 | |
②修复时间:运行故障当晚修复,单灯故障24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48小时内修复。发现处理不及时一次扣0.1分。(3分,该项扣完为止) | |||||
7 | 巡查责任 | 5 | 建立日常巡查维护管理责任机制,每日上报巡查线路及处理情况。在规定周期内未及时上报且处理的,每项扣0.1分。(5分,该项扣完为止) | 查阅台账资料,核实定期巡查报告 | |
8 | 零星工程办理及时率 | 5 | ①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5分) | 查阅台账资料与报修记录等统计资料 | |
②办理时限以下达的《任务书》要求为准。 | |||||
三、城市照明设施节能(15分) | 9 | 节能达标率 | 15 | ①严禁采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节能产品。新建道路照明设施高效节能产品覆盖率100%,既有道路≥80%;(8分) | 查阅台账资料、统计资料与照明设施功率证明材料 |
②机动车道照明功率密度(LPD)符合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相关规定。(7分) | |||||
四、城市照明安全 (10分) | 10 | 安全责任制度 | 10 | 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5分) | 查阅台账资料与人员、证照材料 |
城市照明作业人员应持高处作业证、电工作业证和健康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5分) | |||||
五、安全文明施工 (15分) | 11 | 施工现场管理 | 10 | ①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发现一次扣0.5分。(5分,该项扣完为止) | 统计资料,整体观察; |
②竣工后立即清理现场,发现未及时清理,每次扣0.5分。(5分,该项扣完为止) | |||||
12 | 人身安全事故 | 5 | 人身伤害事故,经司法机关认定为全责或主责的,扣3分;同责的扣2分;次责的扣1分;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本项不得分。(5分,该项扣完为止) | 查阅媒体、报纸、网络公开纸质、影响资料以及司法鉴定结果 | |
六、社会效益 (15分) | 13 | 社会各界满意度 | 9 | 被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被公众投诉、媒体负面报道属实的,县级以下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2分,省级以上每次扣3分,最高扣9分。(该项扣完为止) | 统计资料与公开信息 |
6 | 群众满意度80%以上(6分) | 问卷调查 | |||
七、其他 | 14 | 其他扣分项 | / | ①杜绝私拉乱接,加强巡查工作;发现一处私拉乱接现象,扣2分;(该项扣完为止) | 查阅台账资料,整体观察结合实地抽查2处 |
②白天需开灯检修的情况应事先向管理部门申请获批后方可开灯;未经允许私自白天亮灯,没发现一次扣0.5分。 | |||||
③光源电器损坏的,须更换相同规格的产品,若无相同的,须经审批后,更换等价值的产品替换;擅自更改电器及灯具、光源规格的,每杆扣0.5分,并由维护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 |||||
④建立对私开道口的巡查机制,检查发现存在有其他单位私开道口而养护单位未发现或未及时上报,每发现一次扣0.5分。 |
第五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围挡管理
一.基本概念
施工围挡是指为了将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相隔离,使施工现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安全的空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种砌体材料砌筑的围墙或采用各种成型板材构成的维护体等。以下简称围挡。
1.固定式围挡
与地面能形成有效稳固连接,在安装成型后不能随意拆卸、移动的施工围挡。
2.移动式围挡
与地面有效稳固连接,在安装成型后易于拆卸、移动的施工围挡。
3.简易式围挡
高度不低于1m的水马、铁马等与地面未形成稳固连接,拆卸、移动方便的施工围挡。
4.通透式围挡
上部通透下部封闭的围挡,主要用于道路交叉路口与其它围挡配合使用以保证行车视距和安全要求。
5.长期围挡
作业时间在30天及以上的工地四周采用的围挡。
6.短期围挡
作业时间在1-30天的工地四周采用的围挡。
7.临时围挡
作业时间在1天以内的工地四周采用的围挡。
二.围挡分类
1.根据施工作业时间分为长期围挡、短期围挡、临时围挡。
2.根据材质分为砌筑式围挡、钢结构围挡。
3.根据安装方式和功能的不同分为固定式围挡、移动式围挡、简易式围挡和通透式围挡。
(1)固定式围挡分为基座式固定围挡和立柱式固定围挡;
(2)移动式围挡分为支墩式移动围挡和支架式移动围挡;
(3)简易式围挡分为绝缘伸缩式围挡、铁马围挡、注水围挡等;
(4)通透式围挡。
三.围挡设置要求
1.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应沿施工边界设置连续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2)围挡应尽量避免和降低对城市交通、管线、电力、应急疏散等设施功能的影响。
(3)围挡占用人行道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并设置不低于1.2m宽的行人通道。
(4)施工周期长、工程内容和范围阶段性变化明显的围挡,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及时调整围挡的范围,尽量减少施工对行人、车辆通行的影响。
(5)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挡堆物、堆料,搭设生活设施,堆场离围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6)围挡应稳固、整齐、美观,宜选用砌体、硬质阻燃板材等材料。
(7)围挡根据实际需要宜设置相应的辅助设施。
2.设置要求
(1)长期围挡应采用固定式围挡,短期围挡可采用移动式围挡,临时围挡可采用简易式围挡。
(2)长期围挡和短期围挡的设置高度不低于2.5 m。临时围挡的设置高度不低于1.0 m。高度允许偏差值±20mm。
(3)道路交叉路口处应采用通透式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2.0 m。有沿围挡平行行驶车辆、行人通行或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四.施工要求
1.施工前准备
(1)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边界内管线、建(构)筑物、工程水文地质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规范,合理规划围挡的设置。
(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相关技术标准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围挡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
(3)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批的围挡施工方案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2)围挡使用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围档所用原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完整。
3.围挡基础
(1)围挡基础应坚实、牢固,施工质量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对坡度较大的地段宜设置台阶调整高差。
(3)围挡基础宜采用砌体结构或混凝土结构,顶面宽度不小于240 mm,高度宜为300mm~500mm。
4.砌体围挡
(1)砌体围档施工应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扶墙柱(构造柱)的形状、尺寸及间距应符合方案要求,间距一般为4 m~5m。
(3)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钢结构围挡
(1)钢结构围挡宜在工厂集中加工成型,现场组装,施工质量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钢结构围挡宜采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镀锌钢管作为立柱,立柱间距一般为2m~4m。面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彩钢板。
(3)安装前应对构配件进行进场质量检验,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缺陷和变形,应进行矫正。
(4)固定式围挡未设基座的,采用立柱与地面基础实行可靠连接,连接方式宜采用膨胀螺栓进行固定。下端空隙处用挡泥板进行封闭,挡泥板高度200 mm~300 mm。
(5)移动式围挡基座或支架应进行结构稳定性验算。
(6)支架围挡片与支撑支架之间采用承插连接,相邻围挡片之间采用螺栓连接。三角支架两端用砂袋压重,遇大风天气需增加压重以稳定围挡。
(7)通透式围挡上部为网格,下部高0.8m为平板彩钢板(彩钢板颜色与周边围挡相互协调)。
(8)围挡高度大于2m 时应采取抗倾覆措施,宜采用斜撑加固。
6.围挡的质量要求应符合:
(1)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值≤5mm;
(2)直顺度允许偏差值≤20mm;
(3)垂直度允许偏差值≤8mm;
(4)立柱中距允许偏差值±20mm。
五.围挡装饰
1.施工围挡装饰应满足城市管理要求,并与现场周边环境相适应。
2.围挡装饰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保持统一、整洁、美观,不应张贴商业广告、乱涂乱画。
3.围挡外立面设置不少于1/2的公益宣传版面,公益宣传内容应符合文明城市的创建要求。
4.砌筑式围挡宜采用仿石涂料、面砖、手绘、喷绘、PVC板材雕刻立体字画等装饰。
5.钢结构围挡宜采用绿色仿真草皮(可粘贴PVC板材雕刻立体字画)、彩印绿色仿真植物、宣传画等装饰。
六.出入口
1.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施工现场,在出入口应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内外硬化范围一般不小于30m。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2.出入口内侧宜设置减速带、排水沟、污水沉淀池、车辆冲洗台等设施,污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按要求排放。
3.施工周期在30天以上时,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旗门阁大门。施工周期在30天以内时,可设置简易门。市政工程出入口需保证交通正常通行的,可设置门楼。大门应绘制企业标志、项目名称等。
4.出入口大门门扇高度为 2.0m~2.5m,宽度为5 m~8m,门楼高度一般不低于 4.5m。
5.出入口大门及门楼横梁应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的要求。横梁上应悬挂限高、限速和安全警示标志。
6.出入口大门立柱宜采用砖砌结构或钢结构,其地基基础、门洞结构的刚度、稳定性应通过验算确定。立柱宽度不宜小于600mm。立柱下部应设置防撞措施。
7.围挡设置较长时,可在有通行要求的地方设置临时出入口或通道口,临时出入口应设置简易门,通道口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设施。
七.辅助设施
1.公示牌
(1)施工现场应设置反映项目概况、准予占用或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受理投诉等信息的标识。包括项目施工公示牌、占道施工公示牌、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污染监管公示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公示牌等。
(2)公示牌应设置在便于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查阅的显眼位置,且不阻碍通行及干扰交通标志或信号。
(3)公示牌应牢固安装在出入口两侧,其下缘至地面高度不小于 1.2 m。
2.警示灯
(1)适用于夜间、雾霾天、骤暗天气施工作业。
(2)围挡周边照度不低于5 lx,灯具功率不小于30W;照明系统应采取防电击措施。可使用路桥养护施工作业配置的专用灯具,能发出50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黄光、红光。开启时,每分钟闪烁不低于60次,不高于90次。
(3)警示灯具设置于围挡上方,采用螺丝、插入、吸附等方式固定,提示危险区域,宜间隔50m设置一个。围挡首尾起始端须分别设置警示灯具。
(4)警示灯具应使用安全电压。
3.反光条、警示带、反光路锥、防护井罩(护栏)
(1)围挡外立面应设置反光条。反光条于行车方向粘贴在围挡上,保持良好行车可视角度,宽度5cm,长度不低于45cm,间距应满足夜间安全通行的要求。
(2)围挡底部的基座或挡泥板外侧迎车面粘贴黄黑相间警示带或刷 60°黄黑相间斜纹警示油漆。
(3)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的移动作业、排水清疏作业、道路零星养护、移动机械临时停靠应采用反光锥进行阻挡、隔离和警示。
(4)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检查井盖维修作业后,在养护期内应采用带反光膜的防护井罩(护栏)进行隔离和警示。
4.警示标志
(1)围挡上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等,设置间距一般不大于50m。
(2)围挡上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3)交通导向标志
占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施工围挡应设置道路交通导向标志,交通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的规定。
5.喷淋系统
(1)长、短期施工的市政工程围挡应设置能有效抑制施工区域扬尘的喷淋系统。
(2)喷淋系统应满足雾化喷洒功能需求,喷头间隔为3m~5m,安装整齐美观。
八.管理与维护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围挡维护管理制度,并编制防风、防汛、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现场处置方案。
2.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动态管理,保持围挡牢固、完整、清洁。日常检查、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1)残缺、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洁、粉饰。
(3)板面字体有缺损的,应及时更正。
(4)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5)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的,应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重建。
(6)渣土、泥浆外漏要及时清理。
九.拆除与回收
1.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围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修复路面,恢复交通并清理施工现场以及受影响的周边范围。
2.围挡的拆除作业不得重锤击打、抛掷。拆除的构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指定堆放地点。
3.回收的围挡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分类存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