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退役军人发〔2021〕12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检察院,各功能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泰安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加强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要求的实际举措,是加强和深化烈士褒扬纪念工作的重要途径。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字〔2021〕6号),我市制定了《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9日
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要求,切实提升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红色阵地作用,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对照“信息校核、规范整修、有效管护、宣传教育”四个“全覆盖”工作标准,对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存在墓体损坏、环境恶劣、管理缺失等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对“庆祝建党百年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政治引领,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全面提升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发挥正向社会效益。
二、工作标准
(一)信息校核全覆盖。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根据全国烈士纪念设施数据采集校核要求,在2021年8月10日前对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逐一核实、建档造册,实现包括散葬烈士墓在内的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一处一档,烈士纪念设施、实物图片、环境图片、地图定位和管护单位准确对应,精确掌握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状况,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二)规范整修全覆盖。在“庆祝建党百年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中,各县市区、功能区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工程实施方案,科学测算资金需求,保证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每一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得到规范整修。已集中在烈士陵园或集中管护点安葬的烈士墓,应按照庄严、肃穆、清净、统一的原则加以修缮。暂未集中管护的散葬烈士墓,除因文物保护等法律政策原因外,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集中到烈士陵园或集中管护点安葬。确不具备集中管护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要突出英烈纪念元素,由相关部门确定整修方案并实施。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的整修工程,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
(三)有效管护全覆盖。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在2021年8月前对现有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护权责进行明确,确保每一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护责任可督可查。要统筹现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力量,以烈士陵园为中心,在周边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或散葬烈士墓设立管护点,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对于目前属于宣传、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等部门和军队实际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明确管护责任由所属单位承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当地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管理保护工作意见和要求。
(四)宣传教育全覆盖。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围绕庆祝建党百年活动,充分挖掘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价值,收集整理重大历史事件、烈士生平等史料信息,在2021年8月前对辖区内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背后的英烈故事进行挖掘宣传,让人民群众对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知其来”,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服务党史学习教育、面向基层群众的宣传教育功能。
三、工作阶段
专项行动自2021年7月至2021年底开展,分部署动员、排查整改、重点检查、总结反馈四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各县市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检察机关要根据通知部署要求,配备工作力量、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具体方案,迅速传达部署。(2021年7月23日前完成)
(二)排查整改。各县市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检察机关组成专项行动工作组,对照工作标准,采取边排查边整改方式,对辖区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专项行动任务目标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对疑难问题及时会商研判,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可整改的立即监督整改;疑难问题形成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主体;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各县市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检察机关将全面排查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分别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检察院。(2021年8月16日前完成)
(三)重点检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将于8月底前组成专项行动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功能区进行检查,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将于9月底前组成专项行动检查组,选择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做好迎检准备。(2021年8月31日前)
(四)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功能区将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检察院。(2021年12月16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建立专项行动协调制度,分别明确专项行动召集人、承办单位和具体负责人,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动员、组织排查、配合检查及督促整改等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检察机关要依托专项行动建立英烈保护常态化协作机制,及时对发现的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问题进行研判处置。根据需要,检察机关可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等设立公益诉讼英烈保护联系点。
(二)强化工作力量。各县市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检察机关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的骨干抓好专项行动,组织工作专班,在排查整改和重点检查等工作阶段可集中办公。要加强对专班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把公益诉讼法律、英烈保护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政策法规,以及本地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难点重点作为培训内容,为工作人员赋能。
(三)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普法宣传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政策制度宣传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向公众宣传保护英烈的立法目的、保护手段和违法惩治等内容,让公众知晓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烈、传承弘扬英烈精神的基本功能,促进形成自觉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捍卫尊崇英烈的社会氛围,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奠定坚实群众基础。
(四)督促整改落实。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挂账督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制定整改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问题整改到位。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诉前会议、听证会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领责任、落实整改任务;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故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专项行动结束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检察院将适时组织“回头看”检查。
附件
泰安市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泰安市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一、组织领导
组 长:吴新村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聂圣江 市退役军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张士勇 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宁 静 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王传斌 市退役军人局优抚褒扬纪念科科长
王 旭 市退役军人局优抚褒扬纪念科四级主任科员
郭 宾 市退役军人局优抚褒扬纪念科科员
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王传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6991282。
二、责任分工
(一)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信息校核、建档立册;明确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护权责;牵头制定排查整改方案,按照工作标准要求,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做好相关法律、政策宣传,促进形成自觉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捍卫尊崇英烈的社会氛围;做好督导检查工作保障。
(二)检察机关。负责对专班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诉前会议、听证会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领责任、落实整改任务;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故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机制
(一)日常联络机制。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指定具体联络人员,做好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文件传输等日常联络工作。
(二)专项行动协调机制。建立专题协调会议制度,研究沟通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对疑难问题及时会商研判,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
(三)协同开展工作机制。建立联合调研、联合督导的协同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组织联合督查组,对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