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证明书》如何换证、补证?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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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0日前评定(批准)为烈士的,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逐级提报相关信息。具体申报材料如下:(一)持证人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二)村(社区)、单位证明与烈士亲属关系,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主管部门公章;(三)原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四)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五)《烈士英名录》有记载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认定;(六)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所列依据材料第(三)(四)(五)(六)项,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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