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泰安市财政局
现将《泰安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3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泰安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泰金监发〔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12月30日《办法》有效期届满。为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根据省有关要求,市财政局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依据《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3〕10号)进行修订。
三、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6章23条,包括:总则、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市级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和附则等内容。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修订《办法》的制定背景。修订后的内容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建设,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健全完善环绕创新和产业的全链条资金供给体系,促进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四链”深度融合,设立泰安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奖励资金”)。为加强市级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参照《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3〕10号),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进一步细化界定“人才贷”贷款对象。增加“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将泰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泰山工匠’等在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方面发挥领军、创新作用的市级高技能人才或其所在企业纳入‘人才贷’服务范畴”。
3.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人才贷”贷款发放后的备案程序。增加“‘人才贷’发放后,合作银行须在山东省人才贷信息管理平台提报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4.第十七条,进一步完善申请市级奖励资金所需材料。增加“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证明”。
5.第二十三条,明确《办法》有效期限。修订后内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至本办法印发日期间发生的“人才贷”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6.根据相关机构改革情况,“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修订为“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泰安银保监分局”修订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所承担的职责并入市财政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