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4-004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领导干部解读 |
消防水源是消防灭火用水的主要来源,是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防灭火救援至关重要,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近年来每年投入近3000万元,用于市政消火栓、消防供水管道的建设和维护,目前全市共有市政消火栓近4000个。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消防水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水源建设与市政道路、市政给水管道、城市建设不同步,建设效率和可利用率受到一定影响。二是消防水源设施不足,部分市、县两级消防水源建设密度还未达到国家消防标准要求,在火灾事故扑救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远水救近火”的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和乡镇驻地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给灭火救援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造成严重隐患,容易导致小火酿大灾。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乡消防水源建设,有必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以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城乡消防水源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立法计划工作安排,联合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统筹调研、起草、审查修改等工作。今年6月,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初稿。7月3日至4日,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市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集中研讨修改。7月10日至8月10日,通过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先后组织召开了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顾问,财源街道办事处、徂徕镇、泰山林场、大汶口工业园、汉威集团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并书面征求两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的意见。10月,市消防救援支队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市司法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了会签。经反复修改并协商一致,形成了目前的《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不分章节,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一)界定适用范围和概念。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办法(草案)》,同时明确消防水源的定义,包括公共消火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单位和居民住宅室外消火栓,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平台。
(二)规定政府及部门职责。《办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水源管理职责,建立消防水源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消防水源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相关工作。
(三)明确消防水源建设标准。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消防水源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消防水源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河流、湖泊、水库整治工程建设、改造时,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消防取水平台。同时,鼓励将水质、水量有保证的中水、循环冷却水、雨水等作为消防水源的取水来源。
(四)压实消防水源维护保养职责。《办法(草案)》明确了各类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并对维护保养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消防水源的维护保养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保障消防水源处于正常给水状态,建立相关档案资料,管线停水或者大范围降压时,及时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水源的监督检查,发现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告知消防水源维护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发现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五)明确法律责任。《办法(草案)》明确了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对于盗窃消防水源或者其组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人: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张良忠
相关文件: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