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标准化在加快产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泰安市标准化奖励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鼓励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多方调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泰安市标准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7日,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538-6136860
邮 箱:scjgbzhk@ta.shandong.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九、组织实施 (三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6号) 七、加强组织实施(四)创新激励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金融、科技、产业、信用、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规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的通知》(泰政发〔2022〕9号) 九、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要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金融、科技、产业、信用、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落实标准化激励政策,切实提高市场主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6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奖励政策激励作用,积极规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修订出台《泰安市标准化奖励办法》。
二、《奖励办法》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加快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的通知》(泰政发〔2022〕9号)
三、《奖励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
通过实施《奖励办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加快产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泰安市标准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八条,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奖励范围、奖励认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项目评审、奖励分配、资金拨付、绩效评价、负责解释的部门和实施日期等。
(一)关于奖励对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
(二)奖励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标准研制和标准化项目的奖励范围。
(1)主持或参与标准研制的:奖励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奖励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明确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奖励排序前三名的参与单位。
(2)奖励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明确了如果同一项目出现两家或以上申报单位时,只奖励符合条件的排序靠前、贡献突出的一家承担单位。
(三)标准化奖励的认定依据。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申请奖励项目需按照《奖励办法》规定要求,提供正式标准文本或立项批准发布文件、项目通过评估验收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流程。
(五)申报条件
(六)不予受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