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计算基数的工资是劳动者的实发工资吗?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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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而非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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