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4-00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领导干部解读 |
为便于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泰安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办法》制定过程坚持“政府搭台、市场参与,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安全可控,依法合规、有序推进”的原则。
当前,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加快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是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举措,本《办法》首先明确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机制,确定公共数据登记确权主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授权主体、公共数据申请使用的具体方式,明确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行为规范、相关安全的监督管理等,本《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推进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所以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亮点特色
(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可控。《办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统筹发展和安全,强调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开展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
(二)坚持统筹规划,稳慎有序推进。强调公共数据登记确权在县级以上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管理下统一开展,优先支持在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积极支持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
(三)坚持大胆创新,打造泰安特色。按照中央、省关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抢抓机遇、敢闯敢试,前期探索创建数据要素价值化“五个一”的泰安模式,在全省率先建立公共数据从资源化到资产化的全流程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路径。《办法》与“五个一”的泰安模式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为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泰安经验。
解读人:市大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 马连启
联系科室:数据管理科 6996139
相关文件:泰政办发〔2024〕1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