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一、全市电梯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全市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33270台,占全市特种设备总量(77285台)的43.05%。2024年,全市新增电梯2486台,2025年上半年,全市新增电梯1199台,电梯数量依然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电梯安全关乎民生、安全和稳定,已成为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随着电梯保有量逐年增加,电梯使用单位日益多元、复杂,电梯安全管理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电梯选型配置质量水平良莠不齐;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更新改造亟待规范;高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故障多发,投诉举报量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电梯维保质量与服务能力参差不齐;部门主管、监管责任不能有效落实等方面,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鉴于此,制定一份体现我市特色的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综合性文件很有必要,更能有效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主客观问题,进一步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的制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7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字〔2024〕147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泰安发〔2021〕23 号)《关于印发<泰安市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泰建字〔2024〕18 号)等有关文件相关要求。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检验和检测、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了部门及制造、经营、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责任,进一步理清了电梯安全管理体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二)关于电梯生产经营。除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外,明确了电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安全要求,增加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特别要求。(第七至十四条)
(三)关于电梯使用管理。电梯安全涉及责任主体较多,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不清晰,已成为制约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办法》明晰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管理责任人,并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具体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规定了电梯乘用人的安全乘用责任。(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是关系电梯安全和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当前电梯维护保养行业竞争激烈,维护保养质量良莠不齐,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为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提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和电梯定期检验、检测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电梯监督管理。为推动电梯安全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办法》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电梯类型。为及时有效做好应急处置,《办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用好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扩大智慧监管应用力度。《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涉电梯投诉举报渠道方式。(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