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实施情况等,对《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字〔2021〕98号)进行修订。为广泛征集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现将《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21日。
公众可以登录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fgw.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邮寄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箱:fgwtzk@ta.shandong.cn;
(二)邮寄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科B4024,邮编:271000。
邮件或来信,标题请注明“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以电子邮件发出或者邮戳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0538-6991428。
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谋划、审慎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履行预算管理、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监管、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职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策划储备、管理监督。
项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建设实施、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及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项目建设必要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招标方案合规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本;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委托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评议等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费用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增加新的评估评审内容和环节。
第二十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设备更新等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前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财政中期规划、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年度计划。
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本章节内容编制全口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也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行业、按领域分别编制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谋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分行业、分领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定期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从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准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
纳入前期计划的项目,应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融资方案等,综合考虑政府投资能力、运营管理成本、项目运营模式,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做好多方案比选、多维度论证。
第二十五条 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应经相关程序研究印发,抄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成熟度和工作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勘探、规划、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设计、评估、论证、征收补偿等。
第二十七条 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中筛选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其中,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草案,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统筹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总体要求,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不超出现实需要等要求提出。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和市级预算相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平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汇总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请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同步抄送市级审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以及用地等各项手续资料,严格执行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
第三十一条 有关要素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年度计划的保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者增减项目的,由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申请,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抄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上级部署或者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可经相关程序后申请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市级预算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应该依法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项目法人和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财政部门评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必须事前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六条 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资金落实的相关证明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强化预算约束,不得强制要求或违规接受融资平台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任务和支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完善项目资金拨付机制,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需求等,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闲置沉淀、挤占挪用。
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为由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推动项目尽快投用发挥效益。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 推广建设和运营一体化模式,优化项目运营方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运营的质量和效率。
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PPP新机制)或实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报建事项办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等方式,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数字化、智慧化协同监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字〔2021〕98号)自 年 月 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实施情况等,对《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字〔2021〕98号)进行修订。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一是近年来,中央和省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有新的指示要求,需要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二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具体执行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需要从机制管理等层面进行修订、明确。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四十七条。总则部分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支持的投向领域和负面清单和部门职责。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部分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程序。计划管理部分主要明确前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主体、实施流程等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部分主要明确项目要按照批复实施,规范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确对项目建设实施、预算绩效、审计财会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三、本次修订主要变化
本次修订,主要是贯彻中央和省最新要求,结合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调整。总则部分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增了政府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底线红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部分体现“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切实深化政府投资咨询论证。计划管理部分,将原“储备库+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的模式调整为“前期计划+年度计划”模式;明确了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前期计划以及在充分与财政预算衔接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计划草案的责任;建立了“发改和财政总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具体负责”的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部分,进一步加强了概算管理,完善了项目资金拨付机制;鼓励投产项目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监督管理部分,建立了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