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配售和管理等工作,解决好工薪群体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泰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泰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登录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tajs.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azfbz@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5楼房源筹集科,邮编:271000。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3月24日,联系电话:8216107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4日
泰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国办发〔2024〕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要求,稳慎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解决好工薪群体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 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政府依法确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实施主体)通过新建、收购、盘活等方式筹集,限定保障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包括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政府依法确定的国有收购企业、政府委托的运营机构等。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购(建),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配售。
第四条 建立市级政策统筹、属地负责推进的机制,强化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市区联动,发挥各自优势,统筹推进保障性住房筹建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指导保障性住房房源筹建、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封闭管理、回购等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资金申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为引进人才等群体办理居住证,配合审查申购人户籍信息。
市民政局协助核查申购人的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人才等数据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据年度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配合查询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房产信息,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审计监督。
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市大数据局负责信息数据互联共享等支持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筹建运营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负责指导相关银行运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实施主体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落实好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泰安监管分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金融支持政策。
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各项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我市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我市引进人才等群体。引进人才指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或者在我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单身人员申请年龄需满足法定结婚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购家庭中至少1人需具有本市户籍,城市引进人才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地派出所核发的《山东省居住证》;
(二)本市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农房除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三)在泰就业,并正常缴纳社保且处于在缴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购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城区公租房、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需在交房前腾退原租赁住房。
第八条 根据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对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和配售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配售价格(收购价格)和户型面积
第九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均价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利润适度合理的原则进行核算。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发〔2023〕14号文件要求和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要求,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 的利润;收购房源位置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
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可根据核定的配售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价。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含)120平方米;收购、盘活、转化的存量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建筑面积放宽比例上限不超过10%,放宽房源可定向用于人才购房。各类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购房意愿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
第四章 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
第十一条 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主申请人户籍在泰安的,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主申请人为外地户籍或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
报名时需提交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相关材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审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市、区县两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购保障性住房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数据更新。
第五章 配售流程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个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持有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 项目配售前,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报区县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市级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制定配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保障性住房项目具备配售条件的房源应全部公开配售,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根据配售方案,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公告,由市级统一组织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批次接受购房申请,已纳入轮候库的申购家庭按照配售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主体提出购房申请。
(三)申购资格审核。根据项目来源,项目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会同各相关责任部门对申购家庭资格进行查验,核查通过后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核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及时向申购家庭反馈,申购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5 个工作日提出复核申请,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复核并再次反馈。
(四)分组摇号排序。保障性住房按分组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三子女(含)以上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优先配售选房。保障性住房摇号排序应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选房认购。选房顺序公示后,实施主体公开选房方案,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流程等相关信息,并负责组织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取房源,配售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缴纳购房订金;申购家庭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选房顺序依次递补。
(六)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与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七)房屋交付。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当在约定时间向购房家庭交付房屋。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审批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购房家庭办理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实施主体应及时协助购房家庭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应注明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品住宅交存有关规定,全额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应将保障性住房及时纳入社区管理,完善社区管理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作用,为居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私自交易转让,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其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除用于购房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类型的抵押、担保及偿债。
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选择其中的1套予以保留。离婚析产后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购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退出由政府指导实施主体回购,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向实施主体申请回购保障性住房:
(一)因购房人工作变动等原因离泰的;
(二)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该住房抵押权需要处置的;
(三)因继承、离婚析产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住房;
(二)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回购由购房人向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提出申请,购房人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实施主体报项目属地住建(房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退出条件的准予回购。
回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房屋折旧”的方式进行核算,回购价格可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回购的保障性住房仍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再次配售价格按照回购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物价水平、回购税费成本等因素确定。
项目配售剩余房源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下,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的,取消其配售资格,禁止该家庭5年内再次申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购房家庭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来源,分别由市、区县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购房家庭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稳慎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解决好工薪群体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国办发〔2024〕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泰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202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稳慎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供给;2024年5月和6月,国务院办公厅、住建部分别发布了《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国办发〔2024〕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市由政府依法确定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通过新建、收购、盘活等方式筹集,限定保障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用于解决工薪群体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泰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审计局、国资委、大数据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税务局、人行泰安分行、金融监管局泰安分局等部门意见,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1、确定职责分工。建立市级政策统筹、属地负责推进的机制,强化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市区联动,发挥各自优势,统筹推进保障性住房筹建运营管理工作。
2、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我市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外地户籍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工薪群体。
3、设定保障条件。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子女。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农房除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地派出所核发的《山东省居住证》;
(二)主申请人在泰就业,并正常缴纳社保且处于在缴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年满2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
4、明确配售价格(收购价格)。保障房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实施主体可根据核定的配售均价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价。
5、户型面积要求。保障性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含)120平方米;收购、盘活、转化的存量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建筑面积放宽比例上限不超过10%。
6、建设轮候库。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根据要求前往相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7、规范配售流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具备配售条件的房源应全部公开配售,具体程序为:发布公告—购房申请—申购资格审核—分组摇号排序—选房认购—签订合同—房屋交付。
8、完善售后管理。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私自交易转让,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其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退出由政府指导实施主体回购,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
9、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本《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提供住房支撑,并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面貌、创造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更好条件等一举多得的作用,让城市居民实现安居乐业,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