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泰安市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泰安市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liuqiang_sj@ta.shang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共投资审计监督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7日。
泰安市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审计署关于推动投资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开展的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等。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局是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投资审计全覆盖机制。
第五条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通过互通信息、线索移交和协作会商等方式,形成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合力。
第六条市审计局对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权限
第七条市审计局对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生态环保、投资绩效管理等全过程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投资决策、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特别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环境保护情况;
(十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引进的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公允性、权利义务关系履行等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问题:
(一)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
(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市审计局开展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法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市审计局在对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代建、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条市审计局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
(三)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必要时按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六)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市审计局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三章 审计计划及实施
第十二条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编制年度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审计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审计局在编制年度市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时,可通过会商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与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沟通交流,确保审计计划重点突出、可执行性强。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向市审计局提供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调查对象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及时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中,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有关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共享至审计机关,与公共投资相关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第十六条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七条对于审计中发现公共投资项目单位和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审计局有权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通知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涉及的有关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执行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作出审计结论,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九条市审计局对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市审计局应当依法移送。
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市审计局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市审计局应当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汇总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综合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审计局,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市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泰安市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泰安市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泰安市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我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从市审计局近些年开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来看,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仍问题多样多发,各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监管合力发挥不够,尤其是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投资控制把关不严、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普遍存在。
近年来,审计署持续加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力度,并在2021年中央预算大报告中重点反映了审计成果。省审计厅多次提出贯彻落实“紧盯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扩大有效投资”的审计要求。2022年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其中对投资审计的职权进行了扩充,将“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投资审计范畴,给投资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5年12月,市政府印发实施《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期间,全市审计机关在保障建设项目资金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政府节约了大量工程投资。2025年12月上述文件期满失效,且内容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要求变化较大,对标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先进地区做法,我们的工作存在差距,亟需通过制度建设促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综上,出台规范性文件已成为规范我市公共投资建设、提升投资绩效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贯彻国家对投资审计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我市投资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起草目的
制发该规范性文件,意在贯彻落实依法审计,统领和约束市级公共投资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好地防范审计风险,在规范公共投资审计、强化公共投资项目管理、约束审计人员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审计质量。
三、起草依据
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根本遵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为编制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协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审计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办法第十三条提出在编制年度市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时,可通过会商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沟通交流,确保审计计划重点突出、可执行性强。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办法第十五条提出“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中,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有关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共享至审计机关,与公共投资相关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二)重要审计内容及形式。一是重点关注重大项目落地情况。在第七条审计内容条款中,增加“特别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情况”表述。二是推动构建投资“联网审计”。在第十五条中提出“与公共投资相关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向审计机关开放”,增强投资审计实效性和精准性。三是报送投资审计综合报告。第二十一条提出“每年汇总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按程序报送市委审计委员会、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
(三)构建投资审计体系。办法第四条提出“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投资审计全覆盖机制”,具体包括第六条提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四)传达投资审计新变化。一是投资审计职权增加“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情况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第三条);二是对加强审计整改的要求(第二十二条);三是对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要求(第五条);四是对审计独立性的说明(第十一条);五是新修订《审计法》中其他新的变化。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开展的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