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品牌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 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品牌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充分发挥品牌奖励政策激励作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创新,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制定出台《泰安市品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出台依据
《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2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 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1〕31号)
《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品牌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4〕11号)、
三、《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意义
旨在通过激励措施,引导企业树立“质量第一”发展理念,激励企业夯实质量基础,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品牌发展能力,推动品牌高端化发展,全方位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和品牌发展能力。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泰安市品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九条,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修订依据、适用条件、奖励范围、奖励认定依据、奖励标准、资金拨付程序、负责解释的部门和实施日期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条件和奖励范围。《实施细则》奖励范围为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好品山东”品牌的企业和组织进行一次性资助奖励。
(二)资金拨付程序和有效期。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拟奖补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形成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据以拨付相关资金。《实施细则》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