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泰安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土地整治项目制度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泰安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30天。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zhzzk@ta.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邮编2710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泰安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7日。
联系人:户静静,联系电话:8297965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26日
泰安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土地整治项目包括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市、县分级管理负责制。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土地整治机构在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业务领导下,开展项目管理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涉及村庄改造、搬迁,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三)项目所需资金有保障;
(四)项目复垦后形成的耕地应相对集中连片,且能够长期稳定耕种;
(五)国家和省规定申报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1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以及各级公益林等区域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范围。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将符合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立项后能够及时组织实施的项目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优先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耕地质量等级高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入库项目应至少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规划图等。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每年3月份、10月份报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库,制定相应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专家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或拆旧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批复立项。
(一)补充耕地项目。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方案的专家评审,并批复项目立项。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方案进行初审。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报请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项目方案实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延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不得在未取得批准前实施,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将工程肢解后分包。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项目测绘、方案编制、招标投标代理、社会审计等从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合同约定,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耕地标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做好表土剥离、存放和管护工作,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涉及客土回填的项目,需在项目申报时,提供客土来源证明,并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客土来源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客土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用于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超出投资范围和标准列支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和后期管护等工作的支出。支出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查。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评审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完成土地权属调整、用途变更,并组织、督促项目区不动产权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与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含日常变更机制)完成项目区地类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耕地质量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初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初验。验收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验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验收。项目初验合格的,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并组织财务、林业、水利、农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验收合格的,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批复和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及时根据项目类别在管理系统中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工作。负责信息填报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后,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汇总和立卷归档工作,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市级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权利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移交后,应当确定工程设施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三)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设施,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护或者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第二十九条 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应当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护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对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设施,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第三十条 后期管护资金可通过项目预算统筹安排,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后期管护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区耕地的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的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第三十二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新增耕地后期管护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新增耕地持续稳定种植。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土地整治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未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后,国家或省等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2024年,国家提出了“大占补”政策,相继出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为适应新政策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泰安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土地整治项目制度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泰安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分工和相关程序予以明确。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明确了“大占补”政策方向,为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此背景下,我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面临着流程需进一步规范、责任分工需进一步明确、后期管护需进一步强化等现实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泰安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系统地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管护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对于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全流程管理、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我市土地整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文件内容特色
(一)规范项目立项流程,强化源头管控
土地整治项目是践行“两山论”的重要路径之一,因此《办法》严把申报源头,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包括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明晰、资金有保障等,从源头确保项目可行性。同时,《办法》划定生态“高压线”,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15度以上陡坡等列入禁止区域,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换取短期利益的短视行为,坚守生态保护底线。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储备库,保障项目储备与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土地整治工作的计划性与前瞻性。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在严格项目实施管理方面,《办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这些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方位规范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确保项目按规划设计实施,保障了项目质量。在资金管理上,实行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有效防止了资金滥用,保障了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让每一笔项目资金都能精准地用在项目建设上。
(三)完善验收与档案管理,强化成果认定
项目竣工后的验收与档案管理同样不容忽视。项目竣工后,应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及不动产注销登记,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明确。同时,做好与国土变更调查的衔接,及时完成项目区地类变更,确保土地整治项目成果准确反映在土地数据中,为耕地保护、规划编制、项目管护及后续决策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高效管理。《办法》还规范了验收流程,组织多部门及专家共同参与验收,并邀请群众代表监督,确保验收过程公正透明、验收结果客观准确。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对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的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和归档,为项目留下了完整的“历史记录”,方便后续查阅和追溯,为土地整治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改进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强化后期管护及监管,保障长效利用
在强化后期管护及监管方面,《办法》明确了项目管护主体,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和期限,确保土地整治项目的各类设施能够长期稳定运行,持续发挥效益。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实现了对项目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形成了有效的震慑机制,保障了土地整治成果的长期稳定,让土地整治项目真正成为惠及百姓、造福社会的民生工程。
三、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流程图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流程图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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