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中等偏下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登录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址:http://tajs.taian.gov.cn/)获取《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afgfg@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15楼1503,邮编:271000。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9月14日,联系电话:8279722。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中等偏下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住房工作的使命任务。坚定不移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始终把住房的民生属性摆在首位,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健全“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着力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协调发展,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人民群众从“住有所居”迈向“住有宜居”,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两种方式,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不满5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对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低保边缘、各类优抚优待对象、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见义勇为、专职消防员、三孩家庭及各类文件规定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以下简称市辖区)租赁住房补贴和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资格、保障标准、审核认定程序由市级确定,划定范围为泰前街道、财源街道、岱庙街道、上高街道、徐家楼街道、天平街道、粥店街道、北集坡街道(以下简称“划定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一)保障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是未享受财政列支的其它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入条件
属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近一年内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含)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属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在当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存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近一年内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含)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
2.财产条件
未在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民营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职务;名下不超过一台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及机动三轮车)且价格不超过12万元(含,以购买价格计算);名下资产(含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车辆、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合计价值不高于20万元(含)。属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应符合上述条件。
3.住房条件
属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市辖区户籍,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婚人员作为一人家庭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属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的,户籍在市辖区内或者持有市辖区居住证,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属于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持有市辖区居住证,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还应在市辖区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
(三)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保障标准
实物配租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层次划分阶梯租金。租金应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测算,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如下:
(1)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免除租金;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免除保障面积(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30%的标准执行;
(3)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30%的标准执行;
(4)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60%的标准执行;
(5)配套房租金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照对应住房租金标准的50%执行。免除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配套房租金。
2.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其中,补贴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划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三类,不同困难程度对应不同补贴标准。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享受补贴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同,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享受补贴标准和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相同。具体补贴标准由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根据当地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按照家庭人口划分为2人及以下和3人及以上两类,对应的保障面积标准分别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保障方式。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设定累计补贴期限,实行动态审查。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用于人才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双创”基地等重大项目安置用房,租金标准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70%执行。
(三)审核认定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常态受理、定期分配”的原则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对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认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边缘家庭身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保障资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窗口,限定办理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综合运用告知承诺手段、信息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减少向保障对象直接收取证明材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定期复核,其中,实物配租的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或者租赁住房合同到期前3个月,组织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工作,复核内容主要为保障对象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不参加复核的,要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解除租赁住房合同。对解除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要限期腾退,逾期腾退期间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承租人家庭情况在腾退期间发生改变的,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对保障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对存在拒不腾退、欠缴租金、骗租等违规行为的实物配租承租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处理,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纳入“信用泰安”失信人员名单。
各县(市)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资格、保障标准、审核认定程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供应我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产业工人等群体,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在我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财政列支的其它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
(二)合理确定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并向社会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面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金优惠比例由产权或者运营单位自行确定,优惠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三)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其中,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占比不低于60%;新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按实际需求、居住人口合理确定。通过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确定,不受上述限制。
(四)项目审核认定
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征求同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经确认通过的项目,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同步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统一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应明确建筑面积标准、建设规模、套数、有效期限等要素,建设运营单位可凭认定书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运营管理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充分保障产权人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为建设运营单位和保障群体提供房源发布、需求筛选、在线签约、公共服务等全流程便捷服务。要严格房源出租运营管理,严肃查处变相销售、违规经营和骗取优惠政策等行为。
(六)退出机制
1.建设运营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期满后继续租赁运营的,建设运营单位应按照原审核认定程序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重新申领项目认定书。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回认定书;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在期满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退租事宜。
2.各县(市、区)应加强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监督管理。经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收回项目认定书,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1)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
(2)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且拒不整改的;
(3)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者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4)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的,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需要收回认定书的。
认定书收回后,取消原建设运营单位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追回已享受的财政、税费等优惠,调整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被收回认定书的,原建设运营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等工作,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有关支持政策;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被收回认定书的,原建设运营单位不得再次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强化政策支持
1.土地政策。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支持盘活城中村开发用地建设或者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仅限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等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事业单位以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依法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税费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
3.水电气暖价格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4.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持有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八)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
阶段性租赁补贴突出新就业和无房标准,发放对象为在当地最近一年内首次办理就业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存社会保险一个月以上,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的职工。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的应未享受财政列支的其它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
阶段性租赁补贴按不低于300元/月标准发放,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针对学历层次差异,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300元/月标准的基础上分级上调补贴标准,上浮标准每级不低于50元/月。发放对象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个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得重复享受。具体审批程序、补贴标准、资格复核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九)建设“蓝领公寓”
支持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工业企业产业工人提供“蓝领公寓”。各县(市、区)产业工人相对集中区域要多元筹集、多点布局,积极打造“泰山蓝领公寓”服务品牌,助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
四、稳慎有序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政府依法确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新建、收购、盘活等方式筹集,限定保障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需定建(购)、盘活优先,科学布局、封闭管理的原则,重点保障我市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在我市有稳定就业的外地户籍工薪群体。
(一)保障资格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农房除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单身人员,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购家庭应选取一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2.在本市就业,并正常缴纳社保且处于在缴状态,或者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二)规范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以小户型为主,实行现房配售,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只可购买持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对于已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正在享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需在交房前腾退原租赁住房。凡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在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房源供给和需求等情况,研究制定配售方案,有序组织配售。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均价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利润适度合理的原则进行核算。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房的收购价格,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对于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售后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通过回购或者封闭流转的方式退出保障,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其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者封闭流转;办理不动产证满5年的,可申请回购或者向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转让。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属性不变,再次配售价格按照回购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物价水平、回购税费成本等因素确定。
各县(市、区)应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时纳入社区管理,在党建引领下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作用,为居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保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利。
五、组织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税务、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职责研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调度和监测评价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本意见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景区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字〔2022〕12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中等偏下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自实施以来,在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租赁补贴发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有效缓解了新市民、青年人和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但结合当前国家最新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和我市实际发展需要,该文件在保障对象覆盖范围、保障资格设定、多元供给机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优化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的工作要求,现拟对该文件进行修订,以更好适应新形势下的住房保障需求,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本实施意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总体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稳慎有序推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和工作要求五部分,本次修订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产业转型升级,我市住房困难群体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传统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逐步减少,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住房需求日益突出。此次调整既是对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是顺应我市人口流动和就业结构变化的现实需要,有助于更好地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为我市引才留才提供住房保障支持。
(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本《实施意见》将收入条件修改为:属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近一年内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含)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属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在当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存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近一年内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含)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将住房条件修改为:属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市辖区户籍,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属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的,户籍在市辖区内或者持有市辖区居住证,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属于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持有市辖区居住证,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核认定程序。本《实施意见》明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征求同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经确认通过的项目,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同步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统一管理。
(四)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建设运营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期满后根据实际,由建设运营单位决定是否重新申请认定。另外,本《实施意见》规定了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等收回项目认定书的六种情形。
(五)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该部分主要是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工作原则、资格条件及售后管理等。
2025年8月13日至9月14日,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件反馈,涉及8条意见建议。因7条意见建议不符合政策规定,1条意见建议涉及实施阶段工作效率,需在实施阶段予以完善,故不予采纳。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5日